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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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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3-30 08:37:51  来源: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83
核心提示: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构建食品销售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和追溯体系的重要举措,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企业和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包括食品摊贩)应当做好索证索票、实物查验和查验记录三项工作,严格食品销售市场准入,把好食品进货关。
发布单位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3-23 生效日期 2016-03-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xda.gov.cn/structure/zwgk/wjtz/wjtz_zw_27907_1.htm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监督和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现就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构建食品销售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和追溯体系的重要举措,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企业和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包括食品摊贩)应当做好索证索票、实物查验和查验记录三项工作,严格食品销售市场准入,把好食品进货关。
 
  一、严格索证索票,夯实进货查验基础
 
  食品销售经营者必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妥善保存备查。
 
  (一)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索证要求
 
  1、从食品生产单位购进食品,应当索取在有效期限内并加盖食品生产单位印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清真食品还需索取“清真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从食品销售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索取在有效期限内并加盖食品销售经营者印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零售销售者可索取加盖有供应商公章的以上证件复印件。
 
  2、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食品生产单位的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报告”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或报告”。
 
  食品销售经营者首次购进食品时,应当索取该经营食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之后至少每年索验一次;再次购进该种食品的,可以索取该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或依据执行标准要求检验项目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3、食品销售经营者购进乳制品的,应当按照产品批次向食品生产单位或上游供货商索取加盖印章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或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4、食品销售经营者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或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处购进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以及“合格证明文件”。
 
  产地证明文件包括: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
 
  2)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
 
  1)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2)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加盖印章的快检证明)等;
 
  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都应当索取每批次的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5、食品销售经营者购进进口食品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该批次进口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二)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索票要求
 
  1、食品销售经营者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食品生产者或上游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上游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或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食品销售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索取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或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销售凭证应当载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二、严格实物查验,确保进货查验实效
 
  食品销售经营者购进的各类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包装材料等,应由指定人员从供货者资质、运输(载)工具、食品外观质量状况、食品温度、保质期等方面实施验收。发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食品或其他不合格食品应使用醒目、牢固的标识,就地留存,留存位置应与合格食品和待查验食品分离或分隔,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一)随货证明文件的查验
 
  应按照货证相符的要求查验索取的供货商许可证、供货票据和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为电子文件)。
 
  (二)运输(载)工具的检查
 
  1、食品运输(载)工具内保持清洁,有效避免食品受到风吹雨淋、阳光直晒。
 
  2、运输(载)工具满足食品保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同一运输(载)工具内的食品应具有类似的保存条件,生食品、半成品和即食食品有效分离或分隔,果蔬、畜肉、禽蛋、水产品及其制品有效分离或分隔。
 
  3、散装食品有独立外包装或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密闭防护容器。
 
  4、未与影响食品安全的货物混载(包括有毒、有害物品)。
 
  (三)外观检查
 
  1、外包装应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标识与内容物一致。
 
  2、内包装无破损,食品形状完好。
 
  3、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性状。
 
  4、食品标签标识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的要求。
 
  (四)温度检查
 
  1、标示明确温度范围的,依照食品标签标识的保存条件查验食品温度。未标示明确温度范围的,标示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温度不得超过30℃;标示保存条件为冷藏的,食品温度应保持在0℃—4℃之间;标示保存条件为冷冻的,食品温度应保持在-15℃以下的冰冻状态。
 
  2、冷冻食品如有解冻后再次冷冻的情形,应拒收。
 
  3、验收期间尽可能减少食品温度变化。食品温度变化不得超过±3℃,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0℃,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高于-12℃。
 
  (五)保质期检查
 
  1、认真查验食品保质期,杜绝过期食品进入。
 
  2、根据自身销售量和食品保质期,制定允许接收食品的合理期限,以保障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三、严格查验记录,建立追溯管理链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对索证索票资料和食品实物查验情况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确保真实、准确,便于查询和管理。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其他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电子台账等多种方式履行查验记录义务。
 
  (三)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数量、批次或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时间等内容。
 
  (四)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五)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进行查验记录;各连锁销售者可以凭总部“电子台账”、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和进货查验记录;各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并进行记录管理。
 
  (六)食品销售经营者按规定索取进货票据,且记录要素内容符合规定,装订成册可作为进货记录。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对索证索票资料和查验记录进行信息化管理。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督促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和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实物查验和查验记录等制度,落实销售者主体责任,确保食品进货关口安全,保证销售食品的可追溯。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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