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海关总署、公安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打击冷冻肉品走私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署缉发字〔2016〕2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整顿规范冷冻肉品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集中开展冷冻肉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冷冻肉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整顿和规范冷冻肉品市场秩序,严惩走私冷冻肉品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冻品销售行为,严禁不合格肉品流向餐桌,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内容
此次冷冻肉品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围绕“四打一建”工作展开,具体内容是:
(一)严厉打击冷冻肉品走私行为。各地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安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积极配合海关、公安部门开展打击冷冻肉品走私专项行动。要以冷冻肉品批发市场、冷冻肉品库、各类冷冻肉品交易场所和摊点等为重点,加强冷冻肉品市场逆向倒查,对发现的无进口检验检疫证明、无报关单、无中文标签标识或说明书的走私冷冻肉品要一律查扣;对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走私冷冻肉品要一律下架退市;对保质期超过一年以上的走私冷冻肉品要一律销毁。要通过市场清查,配合海关、公安机关摸清走私冷冻肉品集散地和销售网络,彻底捣毁走私冷冻肉品集散、仓储和交易场所。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涉嫌走私冷冻肉品的犯罪线索,要一律依法、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二)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冷冻肉品行为。要以清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为抓手,对所有涉及冷冻肉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查,切实摸清辖区内冷冻肉品生产经营者的底数和基本情况。要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坚决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冷冻肉品的行为。要通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使用走私冷冻肉品生产加工肉及肉制品的“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肉制品的“黑作坊”,对发现使用走私、无合法来源、无合格证明文件冷冻肉品的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深挖细查,一查到底。
(三)严厉打击非法承储冷冻肉品行为。各地要以冷冻肉品仓储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冷库为重点清查对象进行全面清查。一是对冷冻场所的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查,确保所有冷冻场所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二是对承储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查,确保承储对象主体资格规范齐全;三是对承储冷冻肉品的索证索票等合格证明文件进行全面清查,确保承储冷冻肉品来源正规、质量合格;四是对冷冻肉品的出入库记录进行全面清查,发现冷冻肉品出、入库数量与记录不符的,来源及销售去向不明的,编造、篡改相关记录的情况,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冷冻肉品行为。各地要对冷冻肉品批发市场、肉制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学校和工地食堂、餐饮集中配送单位等冷冻肉品重点销售、使用单位的实物和索证索票证明材料等进行全面清查,确保销售使用单位不承储、购买、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
(五)建立冷冻肉品日常监管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建立进口冷冻肉品监管机制。一是以基层食药监管站(所)为单位,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落实监管人员、监管责任。二是制定完善冷冻肉品市场日常监管计划,对重点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和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日常巡查频次,提高日常监管力度。三是要明确进口冷冻肉日常检查重点,突出对冷冻肉品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和进销票据、进销记录、中文标签标识、感观性状等的检查。四是要建立冷冻肉品日常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与海关、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通报信息、掌握动态,提高协作执法的能力与水平。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3月中旬开始至4月底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协调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结合本地区冷冻肉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提出整治措施和目标任务,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加大市场清查力度,做到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各类业态全涉及,做到不漏一户。要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和查处;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三)畅通联络渠道,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各单位要指派专人按时上报信息材料及相关数据。各单位于3月11日前上报联系人、联系方式,3、4月底均需上报阶段进展情况专报,5月2日前,报送工作总结。重大行动、重大案件情况、重大舆情等随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稽查局谢振明
联系电话:0991—2620420,2617646(传真)
电子邮箱:930988973@qq.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