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2015年12月23日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网络经营”。
食品销售经营者根据其经营方式和规模,具体类别可分为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和互联网食品销售者。食品销售经营者可归为多种类别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特征归为一种类别。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含熟食制品销售”。
申请人经营项目涉及上述以外的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应申报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主要经营项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确定其主体业态。
第六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的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的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的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四章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不少于2名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分类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许可审查通用要求
第八条 食品销售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按照《河南省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食品安全员(师)。
第九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和贮存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应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三)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辅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食品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六)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一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等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三)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二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等食品贮存场所(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并在申请时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第十三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湿度等相关要求。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五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三章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六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等设施。
第十九条销售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配备无毒、清洁的专用取放工具及容器,售卖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
第二十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章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一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二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内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索要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指以零售为主要经营方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2000㎡。
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指以零售为主要经营方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100㎡且﹤2000㎡。
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指以零售为主要经营方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100㎡。
食品批发经营者,指向生产企业、代理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最终消费者的经营者。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指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互联网食品销售者,指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