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开展2015年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开展2015年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30 09:29:23  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039
核心提示:对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和配送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以下简称“快检和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进行补贴。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0-23 生效日期 2015-10-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zscjg.gov.cn/xxgk/qt/tzgg/syncpjg/201510/t20151028_3296295.htm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民生工程工作有关要求,为统筹做好2015年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对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和配送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以下简称“快检和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进行补贴。
 
  二、补贴方式及标准
 
  补贴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直接补贴给项目建设单位。
 
  补贴标准分为A、B、C三级,分别补贴10万元、6万元、3万元。
 
  三、审批方式
 
  审批方式:本项资金采取自愿申报、无偿资助方式。资金拨付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办理。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并经营2年以上;
 
  2.项目所涉场所剩余使用年限3年以上;
 
  3.建立有检测实验室,并保证持续正常运行;
 
  4.2年内无犯罪、拖欠财政资金、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记录;
 
  5.具备相应的场所并配置有电源插座、水槽、试验台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且正常开展日常检测工作。
 
  (二)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不予安排:
 
  1.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2.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3.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或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4.申报单位违反《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5.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
 
  6.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五、申报材料
 
  (一)填报《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双面打印提供纸质件;
 
  (二)企业自律承诺函;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其他辅助材料(如建设快检和预处理点的证明材料,快检和预处理点平面图、现场和主要设备照片、主要投资发票、日常检测记录复印件等);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见附件。
 
  七、项目申报受理
 
  1、受理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受理时间:2015年11 月15日截止申报。
 
  3、咨询电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吴伟坚,83070713;
 
  4、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910室。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2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70) 法规动态 (85)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