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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优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卫食品(20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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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13 02:47:49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217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备案工作程序,依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京卫食品2015〔18〕号),我委对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对备案文书进行了精简完善,现发布关于优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卫食品(2015)19号
发布日期 2015-08-19 生效日期 2015-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210.75.218.181/spba/pub/showDetail.action?informationId=1f5f1096-be37-4001-9c8f-98fbec4d5a85&handleType=pub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备案工作程序,依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京卫食品2015〔18〕号),我委对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对备案文书进行了精简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标准备案全程网上办理
 
  (一)网上提交材料。企业应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并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备案材料全部以附件的形式在网上进行提交,并在30日内向备案受理机构提交纸质版备案材料。
 
  (二)网上办理备案、公开文本及查询信息。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网上受理,市卫生监督所对确认备案的企业标准加盖电子备案章,并即时在网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企业自行打印备案文本,备案企业标准以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中的文本为正本。
 
  (三)公开备案办理程序、增加企业评价界面。企业可以随时查看备案的全部流程,了解备案进展情况。在备案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评价栏,方便企业及时反映对备案工作的意见、建议和需求。
 
  二、精简备案文书、减少提交材料
 
  对备案全流程所涉及的文书进行了优化完善,所有备案文书均由备案系统自动生成(见附件)。按照《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规定,不再提交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7份材料。委托生产食品的,不再提交委托协议(合同)。修改备案不再要求办理重新备案手续,延续备案不再要求提交原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
 
  三、加强备案档案管理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档案的管理和规范工作。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接收的企业标准备案的纸质材料立卷归档,每季度第一周统一交市卫生监督所集中管理。
 
  四、做好培训和解读工作
 
  优化企业标准备案程序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的具体举措,我委将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市卫生监督所应做好区县卫生监督机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培训、指导和解读,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好对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及时解读主要变化,引导企业尽快适应,实现新旧系统和文书的平稳过渡,将优化程序这件实事办好。
 
  五、启用时间
 
  本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优化升级后的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和相应备案文书自2015年8月24日起正式启用。在使用过程中,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及时收集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问题,并报告我委食品安全标准处。
 
  附件: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文书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19日
 
  附件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文书
 
  目录
 
  (一)备案登记文书(公开)
 
  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制定、修订重新备案)
 
  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延续登记表(延续)
 
  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登记表(修改)
 
  4.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意见表
 
  (二)接收材料与补正文书
 
  5.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接收凭证
 
  6.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注销备案类文书
 
  7.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注销事先告知书
 
  8.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注销听证通知书
 
  9.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注销决定书
 
  (四)内部备案流程文书
 
  10.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内部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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