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餐饮〔2015〕192号)

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餐饮〔2015〕19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9-11 11:43:44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95
核心提示:媒体报道了陕西省镇巴县农村家宴食物中毒事件,引起广泛关注,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对镇巴县“8.13”农村家宴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置的情况通报》(陕食安委办发〔2015〕19号),对有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追责。我省各级餐饮监管部门要以此为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力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餐饮〔2015〕192号
发布日期 2015-09-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jda.gov.cn/show.aspx?newsid=21774&typeid=18
各市地、绥芬河、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航运管理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督局:
 
  近日,媒体报道了陕西省镇巴县农村家宴食物中毒事件,引起广泛关注,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对镇巴县“8.13”农村家宴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置的情况通报》(陕食安委办发〔2015〕19号),对有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追责。我省各级餐饮监管部门要以此为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力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举办宴席的规模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频繁。但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场所简陋、食品采购渠道复杂、贮存条件简单、加工操作不规范、厨师流动性大、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等因素,还存在许多食品安全隐患,是当前餐饮安全监管中较为薄弱、风险高发的环节。农村集体聚餐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利益,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餐饮监管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按照《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黑食药监餐发〔2013〕20号)规定,对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的餐饮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要健全完善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村流动厨师的规范管理,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和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到“事前有申报、过程有监管、事故有处置、事后可追溯”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各级餐饮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方法,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单位或厨师成立“农村家宴服务公司”,推行市场化运作,实行微利有偿服务,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仪仗、餐饮具、菜肴等全套服务。
 
  三、切实加强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
 
  各级餐饮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监管考核内容方式,重点落实市对县、县对派出机构的分级考核,及时将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餐饮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安全信息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监管工作人员,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