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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米等干制水产品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20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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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9-01 09:37:4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67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米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101号)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海米(虾米、虾皮、鱼干)等干制水产品专项检查。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5〕83号
发布日期 2015-08-07 生效日期 2015-08-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7317.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米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101号)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海米(虾米、虾皮、鱼干)等干制水产品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做好专项抽检,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海米等干制水产品中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等)、亚硝酸盐和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含量超标以及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等问题;督促干制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自律意识,保障食品安全。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开展对干制水产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苯甲酸、亚硫酸盐、胭脂红等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商场超市、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为重点场所,以海米等干制水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点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落实干制水产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对购进、销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干制水产品的,立即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召回已经售出的干制水产品,并监督经营者销毁停止经营和召回的干制水产品。
 
  (三)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干制水产品添加剂、重金属、非法添加等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对专项抽检中发现添加剂、重金属等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非法添加的干制水产品,要监督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依法召回相关问题产品,并对召回的问题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同时,对不安全干制水产品的来源和导致不安全的原因要进行全环节、全过程彻底追查。
 
  (四)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干制水产品生产经营案件,严厉打击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加工干制水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生产经营干制水产品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各项食品专项整治,采取有力措施,层层抓落实,将工作任务和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加强与当地公安、农业等部门的配合衔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排查、处置干制水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隐患。
 
  (三)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提醒群众谨慎购买相关产品,增强自我保护、维权意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件及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保证数据真实、内容详细。
 
  请各地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
 
  联系人:刘琪
 
  联系电话:0991—2610893(传真)
 
  电子邮箱:xjaic2610893@163.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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