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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海米等水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5〕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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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12 11:12:40  来源: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1292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米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101号),总局近期收到山东、浙江、广东、广西等14个省份报送的海米抽检结果,其中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的抽检不合格率最高。从抽检结果看,海米(虾米、虾皮)等干制水产品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发布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陕食药监办发〔2015〕124号
发布日期 2015-08-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xfda.gov.cn/sxfda/CL0009/6f96c4c6-7eba-46a8-893c-afb54238754d.html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米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101号),总局近期收到山东、浙江、广东、广西等14个省份报送的海米抽检结果,其中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的抽检不合格率最高。从抽检结果看,海米(虾米、虾皮)等干制水产品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为控制安全风险隐患,加强我省对海米等水产品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情况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海米监管有关工作情况
 
  (一)海米等水产品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从部分省份组织的海米监督抽检结果看,海米(虾米、虾皮)等干制水产品中防腐剂(如苯甲酸、山梨酸等)、亚硫酸盐和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含量超标,以及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等问题较为突出,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关省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及其他省份生产企业的,也已按有关规定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二)总局对部分省份工作要求
 
  根据总局通知精神,要求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生产集中的东部沿海省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的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检查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卫生状况、原辅料进货、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情况,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苯甲酸、亚硫酸盐、胭脂红等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并已经部署浙江、辽宁、广东、福建、江苏及天津6个省(市)开展海米等干制水产品专项监督抽检,此次专项抽检主要检测添加剂、重金属、非法添加等项目。
 
  二、我省加强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监管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海米专项抽检后续处理工作
 
  接到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海米等干制水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核查处置。对检查中发现食品原料进货、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把关不严的问题,要立即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依法从严处置,直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不足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及时整改,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对专项抽检中发现添加剂、重金属等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非法添加的海米等干制水产品,要监督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依法召回相关问题产品,并对召回的问题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同时,对不安全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的来源和导致不安全的原因要进行全环节、全过程彻底追查。追溯链条断裂、无法追溯时,相关食品经营者要承担全部责任。
 
  (二)加强海米销售、使用环节监管工作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辖区商场超市、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为重点场所,以海米等干制水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点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落实海米等干制水产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对购进和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感官性状异常的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的,要立即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召回已经售出的干制水产品,并监督经营者销毁停止经营和召回的干制水产品,严把食品经营过程干制水产品安全关。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加工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生产经营海米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加强与本地区公安、海洋渔业等部门的合作衔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排查、处置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隐患。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 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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