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保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的统一性、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签发证单、文字规范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单种类
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再签发“卫生证书”。
二、证书文字
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时,除按质检总局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外,证明栏中证书文字统一为“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准予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国质检通〔2009〕38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质检总局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