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3号)的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不再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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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2012年第3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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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03-14 | 生效日期 | 2012-03-1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标签标识,进出口 |
备注 |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2/201203/t20120316_239027.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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