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如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如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04 10:27:49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26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落实我市各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如皋市政府
如皋市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5-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antong.gov.cn/art/2015/8/3/art_39566_1927984.html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落实我市各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强化监管能力,落实各方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社会广泛参与,促进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严格执法,打假治劣,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主要目标。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紧紧围绕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个环节,强化监管监测,使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感普遍增强,食品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提高,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网络
 
  按照“职能清晰、主辅分明、条块衔接、体系完整”的原则,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快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工作立体化、无缝隙监管体系。
 
  (一)市政府对全市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市食安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设立食品安全办公室,由分管食品安全的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1名专职食品安全助理具体负责。
 
  (五)行政村(居)至少配备1名专职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镇(区、街道)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和任务
 
  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着力解决监管空白和边界不清等问题,加快构建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市政府工作职责和任务
 
  1.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2.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问题发现报告制度,整合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3.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确保不发生地区性、系统性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和任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方针政策,部署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联合执法和案件查处,做好全市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报送、动态信息管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市食安委办公室工作职责任务
 
  1.承办或督办市食安委决定事项,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专项督查工作,负责信息沟通和收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
 
  3.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动态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任务的分解落实,监测经费的预算与拨付,监测结果的公告,组织专家组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发布消费预警等。
 
  (四)各镇(区、街道)工作职责和任务
 
  1.负责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统筹协调市场监管、农业、城管、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镇域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负责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的管理和食品安全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
 
  2.组织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的食品安全巡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档案,及时掌握、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动态;及时收集、分析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引导其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队伍、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食品安全专(兼)职干部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当地派出所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日常巡查、监管执法、事故查处、信息报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
 
  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镇(区、街道)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报告、宣传联络等工作。参加有组织的集中巡查和暗查暗访,收集并向食品安全专(兼)职干部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反映群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传达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向群众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培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食品安全常识。
 
  四、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措施
 
  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全面、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健全体制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意见的落实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保障工作经费。市食品安全动态监测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五、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
 
  市食安委根据如皋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科学的评价办法,对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及实绩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一)加强考核奖惩。对各镇(区、街道)考核结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镇(区、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与市级奖补资金拨付挂钩。在此基础上,并行实施减分制度,对未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年内监管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一起在镇(区、街道)考核综合得分中扣3分;受省通报批评或被南通市级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发生制售假冒食品大案的,有一起在镇(区、街道)考核综合得分中扣2分;受如皋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有一起在镇(区、街道)考核综合得分中扣1分。各镇(区、街道)要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对村(居)考核内容,逐月公布考核结果。
 
  (二)实施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甚至渎职枉法,造成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差劣或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