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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莆食药监食流〔2015〕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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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03 16:11:24  来源: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78
核心提示:按照省局《关于开展2015年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食流〔2015〕102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2015年工作要点和开展“比创新 比服务 比作风 看实效”活动的部署,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创建工作,现发布关于开展2015年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莆食药监食流〔2015〕117号
发布日期 2015-06-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putian.gov.cn/Depart_276/PublicItemView_86564.aspx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省局《关于开展2015年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食流〔2015〕102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2015年工作要点和开展“比创新 比服务 比作风 看实效”活动的部署,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创建工作,现就具体创建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市在进一步梳理已有示范点的基础上,以大型商超、一级批发、连锁经营等条件较好的食品经营单位为创建对象,建设28个市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包括14个省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其中建设2个以经营食用农产品为主的省级示范点),增强食品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意识,发挥示范作用,完善食品流通监管。
 
  二、进度安排
 
  2015年6月,各单位根据《莆田市2015年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名额分配表》(附件1)的要求,选定示范点企业,并在6月29日前将示范点名单(附件2)报送市局食品流通科。
 
  2015年7-10月,各单位依据《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规范和标准》(附件3)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十项制度》(附件4,供参考)指导示范点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数据管理,实现食品质量可追溯管理。
 
  2015年11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示范点所在县(区)局(分局)对示范点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合格的示范点名单汇总上报市局复核,最后由市局汇总上报省局。
 
  2015年11-12月,省局结合年度绩效考评,对省级示范点进行抽查。
 
  三、具体措施
 
  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推进食品经营者落实第一责任,完善自律管理,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购销货记录制度,实现食品流通环节可追溯,健全完善食品流通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稳步推进,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创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作为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抓好工作的落实,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食安办汇报示范点建设工作的任务目标及工作安排,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
 
  (二)扎实稳步推进。市局适时加强督查和指导,确保工作如期完成。各单位要按照进度要求,明确示范点建设的阶段任务和目标,制定宣传指导计划,及时确定示范点,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按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规范和标准》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十项制度》等相关规定开展示范点建设,收集在工作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促进示范点建设任务的完成。工作中遇到问题、情况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
 
  (三)提升技术保障水平。各单位要指导大型商超与批发经营者运用电子台账软件管理食品的供应商、厂商、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信息,电子台帐应覆盖所经销的食品品种。企业自身已经运行的电子台账软件要符合电子台账软件的功能和管理规范,参考附件3。企业没有运用电子台账软件管理的,各单位要指导企业使用。电子台账软件要能够为省局正在进一步整合、提升和完善的“食品流通监管系统”提供基础数据。其他食品零售商采购食品时须自觉向上级批发商索要电子打印的统一规格的供货凭证作为进货台账,台帐应覆盖所经销的食品品种,在售商品应能够查询到供货商相关信息,以及索证索票信息。
 
  (四)强化考核验收。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是一项业务综合性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互动程度高、持续时间长的工作,省局已经列为2015年度行动计划工作任务绩效管理年度目标,纳入省局“百分制”、“千分制”考核细则,对建设的要点与考核标准提出了具体量化指标。各县(区)局(分局)要按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示范点验收考核表》(附件5),结合实际,开展验收考核工作,报市局复核。省局将结合年度考评,对省级示范点的创建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周文鑫    联系电话:0594-2690561
 
  邮箱:ptfdasl@163.com
 
  【   1-5附件下载请点击】:1、莆田市2015年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名额分配表
 
  2、莆田市2015年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名单
 
  3、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规范和标准
 
  4、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十项制度
 
  5、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示范点验收考核表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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