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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丽教办安〔20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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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9 14:40:32  来源: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95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广泛深入开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活动,现发布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丽教办安〔2015〕70号
发布日期 2015-06-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ls.zj.gov.cn/zwgk/zwxxgk/jyj/zcwj_1_1/t20150612_1666114.html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广泛深入开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通过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顺应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需要。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素质。各地、各校(单位)要充分认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扎实开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活动
 
  (一)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各地、各校(单位)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宣传,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着重宣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内容。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通过宣传单、黑板报、家校通短信平台和印发《告家长信》等形式,向师生及家长广泛宣传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质内涵,普及食品安全防范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食品安全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谁主管谁培训,分别对各自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分层次、分批次进行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了解和掌握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所确定的各项职责,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制度修建,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使从业人员明确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使其依法保护自身安全和履行义务。
 
  (三)加强各级相关领导干部、教职员工法律知识的教育学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地、各校(单位)要把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教职员工年度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内容。各地、各校(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带头组织学习,通过学习,深刻领会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内容,掌握其精神实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为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校(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抓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把认真学习宣传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宣传活动落到实处,做到领导重视,严格把关,组织严密,不走过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参与气氛热烈,宣传到位声势浩大。
 
  (二)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各地、各校(单位)要以此次宣传活动为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活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媒体等手段广泛宣传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形成强有力的宣传声势;通过宣传进学校、家庭、社区和行政村,使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家喻户晓;形成教育局统一组织领导、学校(单位)响应、师生家长积极参与、社会反响良好的宣传活动氛围。本次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学习宣传贯彻: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6月5日-6月20日)。重点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准备各种学习宣传材料,抓好动员发动工作。第二阶段,宣传实施阶段(6月21日-9月20日)。通过开展宣讲培训、知识竞赛及借助媒体等多种形、方式开展宣传贯彻活动,集中抓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第三阶段,总结阶段(9月20日-10月15日)。各地、各校(单位)要对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进行总结。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各校(单位)要及时总结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活动的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材料及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统计表》(见附件)于10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教育局安全处,联系人:邱杨;电话:2626033;电子邮箱:ls2202510@126.com。
 
  附件: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统计表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附件: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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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浙江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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