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问题食品处理工作,按照省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和问题样品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39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订了《宝鸡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问题食品处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7日
宝鸡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问题食品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和明确抽检监测问题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总局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和问题样品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39号)和《宝鸡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抽检监测(包括:国家级、省级抽检监测,市级抽检及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抽样检验)问题食品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 问题食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食品。
问题食品处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问题食品的企业(包括餐饮服务单位,下同)采取的行政强制或处罚措施。内容包括监督企业召回问题食品、责令企业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整改情况复查、公开问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四条 问题食品处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局协调应急科承担问题食品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书的登记、转办、督办工作,收集问题食品处理情况,并及时上报省局;组织对有严重危害的问题食品案件的查处工作。
市局相关科室按照职能承担问题食品处理工作,直接或督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和县、区(分)局开展问题食品处理,并收集处理工作信息。
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和县、区(分)局在市局相关科室指导下,开展问题食品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市局做好原因排查、整改验收等,并及时上报处理情况。
第五条 市局对问题食品的处理实行挂销账管理,对按要求处置、化解风险、及时上报的将予以销账;对查处不及时、处置不到位、上报结果不明确、资料不完整的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通报当地县、区政府,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移送纪律监察部门或检察院。
第六条 市局协调应急科在接到问题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在2日内向承办问题食品处理的市局相关科室或单位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或检验报告书。
第七条 接到不合格检验结论或检验报告书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结论告知(或将检验报告书送达)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企业,并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开展调查。
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或者提出复检申请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1号局令)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的内容及要求和期限。企业须严格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责令整改通知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实施召回,并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二)排查问题食品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三)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整改的其他事项。
整改结束后,问题食品企业须及时向承办部门上报整改报告。
第九条 处理过程中,若问题食品为辖区外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检验结论或抽样产品真实性无异议的,应按下列规定上报:
问题食品为我省外地市企业生产的产品,承办单位应将《抽样单》及 《检验报告送达回执》等相关材料报市局协调应急科,由市局协调应急科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问题食品为省外企业生产的产品,承办单位应将《抽样单》及 《检验报告送达回执》等相关材料报市局协调应急科,由市局协调应急科报省局。
第十条 问题食品为原料不合格的,承办单位应将《抽样单》及《检验报告送达回执》等相关材料报市局协调应急科,由市局协调应急科按照上述范围通报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问题食品的处理原则上一个月内办结,重大、较为复杂的二个月内办结。对生产经营问题食品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整改还未到位的,承办部门可结案,但须将未到位的整改内容及要求移交相关食品业务科室继续办理,并移交《问题食品处理整改验收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承担问题食品处理的单位或科室接到企业整改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整改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问题食品的基本事实;
(二)对排查出的原因和企业所采取的整改处置措施进行研判;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验收结论。
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承办单位或科室认为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可以要求生产企业自行对所生产的产品委托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合格的,在验收结论中注明同意恢复生产;不合格的按本规范第八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接到不合格检验结论或检验报告书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处理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在处理风险监测问题食品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问题食品处理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处理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以报告的形式在3日内报市局协调应急科。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食品检验报告的来源、前期采取的措施;
(二)调查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等;
(三)企业整改落实及验收的有关情况;
(四)报告附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填写《核查处置情况填报表》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处理情况表》(见附件2、3)。
同时,抄送市局相关食品监管科室。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问题食品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并纳入年终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1. 问题食品处理整改验收表
2. 核查处置情况填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