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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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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01 15:50:14  来源: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3868
核心提示:为做好2015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卫食品发〔2014〕8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2015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发布单位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粤卫〔2015〕20号
发布日期 2015-02-13 生效日期 2015-0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3-1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dwst.gov.cn/a/zcwj/2015030213102.html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一批委文件的决定(粤卫〔2017〕21号),第95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卫食品发〔2014〕8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2015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测实施方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省和本地区的监测任务;要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和配合承担监测任务的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要协助监测人员进入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场所等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要加强计划实施中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按计划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数据汇总机构要及时汇总分析各检验机构报送的监测数据。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监测中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部门要利用会商机制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省卫生计生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 商 务 厅
 
  省 质 监 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 粮 食 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2月13日
 
  2015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卫食品发〔2014〕8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本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两部分内容:食品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
 
  第一部分  食品监测
 
  2015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监测包括: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和致病菌耐药性及分子分型监测。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的监测范围涵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重点针对我省食品中有害元素、稀土元素、生物毒素、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加工工具与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危害因素、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食品中寄生虫,食品中禁用药物、非食用物质,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等项目开展监测。
 
  一、监测目的
 
  (一)了解我省2015年食品中的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
 
  (二)掌握我省食品从生产、流通到餐饮各环节和进口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分布情况,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溯源分析数据库,为其引起的食物中毒传染源的追踪溯源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四)对我省已投入运行的核电站周围食品中的放射性水平及在建核电站周围食品放射性本底进行监测,为我省放射性物质水平评估提供依据,并及时作出风险预警。
 
  二、监测任务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
 
  1.常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有害元素、生物毒素、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寄生虫和病毒等指标。监测样品包括粮食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肉与肉制品、蛋与蛋制品、乳与乳制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水产及其制品、茶叶、食用植物油、酒类、调味品、蜂产品、巧克力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饮料、焙烤及油炸类食品、餐饮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和食品包装材料等20大类。
 
  2.专项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有害元素、有机污染物、禁用药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卫生指示菌和食源性致病菌等。监测样品包括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肉与肉制品、蛋及蛋制品、乳与乳制品、水产及其制品、蜂产品、饮料、豆类及其制品、茶叶、调味品、油脂及其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焙烤及油炸类食品、餐饮食品、进出口食品和食品包装材料等17大类。
 
  监测详细任务内容见附件1。
 
  (二)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在已投入运行和在建核电站周边,对7类食品开展放射性核素监测。监测详细任务内容见附件2。
 
  (三)致病菌耐药性监测。
 
  监测对象为食品中检出的沙门氏菌分离株。
 
  (四)致病菌分子分型监测。
 
  监测对象为食品中检出的沙门氏菌分离株。
 
  三、任务分工
 
  由各相关部门通过指定、委托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省及各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分配相关工作。
 
  (一)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监测工作。
 
  1.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含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
 
  由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疾控中心组织全省21个地级市及顺德区疾控中心和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开展监测,具体工作安排见《2015年广东省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以下简称《2015年工作手册》,另文下发)。
 
  2.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含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
 
  由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疾控中心组织全省21个地级市及顺德区疾控中心开展监测,具体工作安排见《2015年工作手册》。
 
  3.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由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职业病防治院承担监测工作。
 
  4.耐药性监测和致病菌分子分型监测。
 
  由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疾控中心开展食品风险监测中致病菌沙门氏菌的耐药性监测和分子分型监测,具体工作安排见《2015年工作手册》。
 
  (二)质监部门承担的监测工作。
 
  省质监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方案制定具体监测计划,另文下发。
 
  (三)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的监测工作。
 
  具体监测计划另文下发。
 
  (四)粮食局承担的监测工作。
 
  具体监测计划另文下发。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的监测工作。
 
  具体监测计划另文下发。
 
  四、监测点的选择
 
  各监测任务承担部门应根据《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结合我省人口分布情况、食品生产特点、地域分布和实验室检测能力等因素,确定监测点。
 
  省卫生计生系统2015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监测点,计划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
 
  五、样品采集要求及检验方法
 
  检测数据可靠与否不仅受检测方法影响,与样品的代表性、数量、采集方法及分析部位也有直接关系,通常对大多数样品,采样误差对结果的影响往往大于分析误差,因此样品采集工作将严重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和风险监测的持续性。担监测任务的部门应按照《方案》的规定和采样环节组织样品采集。
 
  为使检测结果具有可比性,规范检验过程,承担样品检测任务的部门应按照附表的注解以及《2015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工作手册》推荐的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六、数据报送
 
  (一)各地疾控中心承担的监测任务,原则上在完成样品检验后的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除上报监测数据外,还要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送阳性菌株。报送信息模板参见《2015年工作手册》。
 
  (二)质监部门报送数据按本系统要求执行。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按本系统要求执行。
 
  (四)粮食部门报送数据按本系统的要求执行。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送数据按本系统要求执行。
 
  七、质量控制、培训及督导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应组织对所承担的监测项目进行培训和实验室间比对或质量控制考核。
 
  (二)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本部门所指定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督导。
 
  八、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刘卓、黄熙,联系电话:020-83826210、83813351,电子邮箱:spc204@163.com。
 
  (二)省经信委联系人:任立文,联系电话:020-83135826,电子邮箱:2898249452@qq.com。
 
  (三)省商务厅联系人:董穗,联系电话:020-38819896。
 
  (四)省质监局联系人:黎明,联系电话:0320-38835778,电子邮箱:spxgqs@163.com。
 
  (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陈凯、龙飞、陆江成,联系电话:020-37886574、37885361、37886180。
 
  (六)省粮食局联系人:刘淑影,联系电话:020-83566492,电子邮箱:kejichuyunchu@163.com。
 
  (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系人:刘琳琳,联系电话:020-38290425,电子邮箱:liull@gdciq.gov.cn。
 
  (八)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邓小玲、闻剑,联系电话:020-31051262、31051136、18922341049、18922341046,电子邮箱:food-section@163.com。
 
  (九)省职业病防治院联系人:杨宇华、黄伟旭,联系电话:020-84186919、34063090、13925003634、18927588197,电子邮箱:13925003634@163.com。
 
  第二部分  食源性疾病监测
 
  本部分适用于2015年广东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病例监测、暴发监测。
 
  第一章  部门与机构职责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需由多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完成。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方案,组织培训、督导、考核;
 
  (三)采取措施保障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监测信息通报。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监测方案;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培训、督导及评估等工作;
 
  (三)辖区内监测信息的审核、汇总、分析和报告;
 
  (四)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
 
  (五)辖区内阳性标本和菌株的复核、分子分型和药敏试验;
 
  (六)承担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七)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涉嫌食品企业的溯源调查;
 
  (八)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三、医疗机构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个案信息采集和报送;
 
  (二)标本的采集和标本的实验室检测(部分哨点医院);
 
  (三)病例信息与标本(菌株)的报送(部分哨点医院);
 
  (四)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章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2015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第一章 部门与机构职责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需由多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完成。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方案,组织培训、督导、考核;
 
  (三)采取措施保障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监测信息通报。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监测方案;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培训、督导及评估等工作;
 
  (三)辖区内监测信息的审核、汇总、分析和报告;
 
  (四)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
 
  (五)辖区内阳性标本和菌株的复核、分子分型和药敏试验;
 
  (六)承担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七)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涉嫌食品企业的溯源调查;
 
  (八)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三、医疗机构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个案信息采集和报送;
 
  (二)标本的采集和标本的实验室检测(部分哨点医院);
 
  (三)病例信息与标本(菌株)的报送(部分哨点医院);
 
  (四)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章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2015年广东省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内容和要求基本同2014年。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工作内容包括病例信息的采集和病原学检验两部分内容。
 
  一、病例信息采集
 
  (一)目的。
 
  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为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线索提供依据。
 
  (二)工作内容。
 
  1.食源性疾病病例。
 
  (1)监测主体:2015年已有的76家监测医院与2015年新增74家监测医院(具体医院名单详见《2015年工作手册》)
 
  (2)监测对象:对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或中毒性病例进行监测。
 
  (3)监测内容:主要为病例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标本采集信息等。
 
  (4)监测工具:详见《2015年工作手册》。
 
  2.食源性异常病例。
 
  (1)监测主体:2015年已有的76家监测医院与2015年新增74家监测医院(具体医院名单详见《2015年工作手册》)。
 
  (2)监测对象: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
 
  (3)监测内容:主要为病例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检查结果、主要诊断、可疑病因、可疑食品、上报原因等。
 
  (4)监测工具:详见《2015年工作手册》。
 
  (三)信息报送。
 
  1.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
 
  (1)监测点医院接诊医师负责采集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于当日完成网报。区县级和地市级疾控中心对辖区内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网报省级疾控中心。
 
  (2)每月医院防保或相关部门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每月腹泻数据汇总表》并于每月5号前报送当地疾控中心。当地疾控中心录入数据并于10日前报送省、市疾控中心。
 
  不设县区的地市,医院防保或相关部门将以上资料直接报送所在地市疾控中心,地级以上市疾控中心录入数据并报送省疾控中心。
 
  2.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
 
  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食源性异常病例后,监测医院应及时组织专家会诊,确认后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上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辖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卡并审核后,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信息核实。辖区疾控中心填写并上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同时将信息反馈监测医院。
 
  二、病原学检验
 
  (一)食源性致病菌监测。
 
  1.目的。
 
  (1)掌握食源性疾病病原体感染的流行趋势,为生物性食源性疾病的预测、预警提供基础数据。
 
  (2)为食源性疾病诊断提供病原学确证,通过对特定病原体进行深入分析,从病原学上提供病因相关性的实际证据。
 
  (3)提高聚集性病例的识别能力,为食源性疾病治疗、预防和控制措施提供指导。
 
  2.监测主体。
 
  31家监测医院以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医院名单请详见《2015年工作手册》。
 
  3.监测对象。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的就诊病例。腹泻是指每日排便3次或3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等)。
 
  重点关注对象包括:(1)发热、血便、脱水等重症或持续性腹泻患者;(2)食品从业人员、托幼或医疗护理机构人员;(3)消化内科门诊或肠道门诊感染性腹泻病例;(4)非急性胃肠炎入院病例超过3天后出现腹泻症状,不应纳入监测对象。
 
  4.生物样本采集。
 
  详见《2015年工作手册》。
 
  5.实验室检验。
 
  (1)生物标本检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为各监测医院必须开展监测的食源性致病菌。
 
  (2)食源性致病菌分子分型与药敏试验。
 
  食源性致病菌进行PFGE分子分型和药敏试验。
 
  (3)检验方法。
 
  生物标本检验和食源性致病菌分子分型与药敏试验方法见《2015年工作手册》。
 
  (4)菌株上送。
 
  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监测医院临床检验实验室每周五将本周分离的菌株集中上送至各自的PFGE网络实验室;其余地区监测医院每周五将本周分离的菌株集中快递至省疾控中心病原微生物所。
 
  6.信息报送。
 
  (1)生物标本检验结果。
 
  监测医院将检测食源性致病菌的病例信息一周内录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
 
  (2)食源性致病菌分子分型与药敏试验结果。
 
  原则上从接收菌株至结果上报不超过两周。省疾控中心汇总结果并审核后,每周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同时反馈给医院。
 
  (二)诺如病毒监测。
 
  1.目的。
 
  感染性腹泻病原体复杂多样,单一腹泻病原体的监测体系已难以适应当前食品安全防控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了解感染性腹泻的发病态势、病原特点等,将诺如病毒一并纳入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体系。
 
  2.监测主体。
 
  10家监测医院以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医院名单见《2015年工作手册》。
 
  3.监测对象。
 
  诺如病毒感染腹泻病例的监测定义及诊断标准(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传染病诊断行业标准(WS271-2007)执行。
 
  采集监测门诊中符合“腹泻病例”监测定义的病人粪便标本,开展诺如病毒检测。
 
  4.生物样本采集。
 
  详见《2015年工作手册》。
 
  5.实验室检验。
 
  市级疾控中心收到标本后,须将标本保存在-40℃以下冰箱,并按照诺如病毒检测程序(详见《2015年工作手册》)中的方法开展检测。
 
  6.信息报送。
 
  市级疾控中心每月5日前将上月检测结果进行网络报告,并反馈至监测医院。同时,将上月阳性标本和随机抽取10%的阴性标本按照生物安全要求送至省级疾控中心。省级疾控中心收到标本后1个月内将抽查复核结果进行网络报告/订正,并反馈至市级疾控中心。
 
  三、数据分析利用
 
  (一)病例信息的汇总与分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监测医院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病原学检验结果、分子分型结果,发现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监测信息。
 
  (二)食品安全隐患识别与通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溯源调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情况开展病因性食品的溯源调查。
 
  第三章 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一、目的
 
  通过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监测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制定、调整食源性疾病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出现1名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二)对食源性疾病暴发调查中环境、食品、生物标本中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分子分型和药敏试验。
 
  三、监测主体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所有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四、报告流程
 
  (一)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各级疾控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监测信息,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达到各级相应应急处置级别的,应当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信息核实,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五)各级疾控中心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送基本情况;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六)省级和地市级疾控中心对辖区内疾控中心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审核。
 
  (七)省级疾控中心及时向国家食源性疾病分子溯源网络(TraNet)报送食源性致病菌菌株信息、分子分型和药敏试验结果。
 
  五、报告原则与要求
 
  (一)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二)所有地级市和县区级疾控机构对所有涉及发病人数2人及以上或出现1名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均要参加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报告工作。各地级市和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第四章 工作培训及质量控制
 
  为了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提高工作质量,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技术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将监测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
 
  一、培训
 
  (一)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疾控中心组织开展本方案相关的技术培训工作,培训时统一下发《2015年工作手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省疾控中心统一制定计划,组织疾控中心对辖区内监测医院进行院内食源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组织食源性疾病暴发(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培训,统一培训教材和内容,并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二、质量控制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1.疾控中心。
 
  (1)省疾控中心统一制定计划和考核方案,省卫生计生委组织辖区疾控中心与监测医院开展工作督导及交流。
 
  (2)省疾控中心定期通过网络提供食品安全热点等相关信息;监测结果通过《广东省食源性疾病监测专报》的形式反馈给监测医院及其辖区疾控中心。
 
  (3)省疾控中心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致病菌分离和检测的质量控制计划、实验室标准化操作手册,统一开展生物标本检验、菌株鉴定、药敏和分型等实验。2015年省疾控中心仍将选取部分监测医院开展食源性致病菌平行分离质控考核。
 
  (4)省疾控中心及五个区域实验室要做好实验室内质量控制。
 
  (5)省疾控中心及各辖区疾控中心须指定联系人建立信息互通,负责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样本的接收与送检、检验结果的反馈等。
 
  2.监测医院。
 
  (1)监测医院应开展院内培训、发放学习资料,通过院内宣传栏、宣传单张、网络、院刊等做好宣传工作。
 
  (2)监测医院需做好原始记录、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工作总结;监测医院要保证病例标本采集率、采集质量、及时运送标本;监测结果报告及时率和反馈率及实验室病原学检测鉴定的准确率需达100%。
 
  (3)临床实验室要做好实验室内质量控制。
 
  (4)监测医院须指定联系人建立信息互通,负责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样本的接收与送检、检验结果的反馈等。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1. 各地市级疾控中心加强对县(区)级疾控中心报告的审核,省疾控中心负责全省报告的审核,保证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各级疾控中心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记录及报告应归档管理。省疾控中心应对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系统中每起报告的《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结案书面报告》进行归档管理。
 
  3. 各级疾控中心负责指定食物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及报告联系人与省疾控中心建立信息互通、样本的上送及复核、检验结果的反馈等。
 
  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刘卓、黄熙,联系电话:020-83826210、83813351,电子邮箱:spc204@163.com。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邓小玲、黄琼,联系电话:020-31051262、31051152、18922341049、18922341047,电子邮箱:food-section@163.com。
 
 
 地区: 广东 
 标签: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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