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蚌埠市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蚌食药监食流〔2015〕19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蚌食药监食流〔2015〕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26 11:23:11  来源: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次数:1700
核心提示: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切实预防夏季食品安全事故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秘〔2015〕187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夏季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将《蚌埠市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蚌食药监食流〔2015〕19号
发布日期 2015-05-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bb.ada.gov.cn/wjtz/article.jsp?articleId=503108750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切实预防夏季食品安全事故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秘〔2015〕187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夏季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将《蚌埠市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
 
  2015年5月7日
 
  蚌埠市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夏季是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为切实加强夏季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从4月30日开始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五个月的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认真开展好本次活动,切实把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降低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夏季全市无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一)重点时段:中高考期间、端午节节假日期间、秋季开学前后。
 
  (二)重点区域:繁华商业街区饮食一条街、大学城及医院、各类学校和车站铁路等交通枢纽周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
 
  (三)重点单位:一是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高考”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二是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大型连锁餐饮企业;三是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农村自办宴席。
 
  (四)重点品种:冷荤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熟肉制品、自制饮品、自制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食用油、乳制品、豆制品、米面制品等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的食品品种。
 
  三、整治工作内容
 
  (一)许可管理。餐饮单位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是否规范悬挂信息公示栏,信息公示栏内容是否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人员管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健康体检,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是否经过食品安全培训,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每日是否进行晨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场所环境。场所布局流程是否合理,内外环境卫生是否整洁,地面、墙面和天花板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带盖垃圾桶,是否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等。
 
  (四)设备设施。凉菜间等专间是否按“五专”要求,有无专用洗手消毒设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等。
 
  (五)采购贮存。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是否落实,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六)加工制作。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学校食堂是否存在违规加工制作冷荤凉菜、四季豆、豆浆和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制售冷荤凉菜;凉菜间是否具有空气消毒和专用冷藏设施,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
 
  (七)餐具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是否到位,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八)食品留样。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单次超过100人的聚餐活动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留样量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九)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落实,是否存在食品非法添加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自制调味料和火锅底料是否备案和公示食品添加剂。
 
  (十)其他方面。肉制品是否有“两票两章”,豆制品采购是否有随货通行单,是否使用散装食用油(香油)等。
 
  四、整治时间安排
 
  整治时间从2012年4月30日至9月30日。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30日至5月30日)。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摸底调查,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8月30日)。各单位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围绕夏季整治行动的重点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经营秩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整治。
 
  (三)巩固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单位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加强日常巡查,严密防范,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认真总结,全面提高。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夏季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维护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夏季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实施强有力的监管。各单位要结合区域内餐饮业特点和监管实际,认真总结和分析往年事故发生区域、易发业态、易发环节、易发品种和典型问题,科学研判区域内事故发生趋势,针对事故发生规律和特点,确定防控事故发生的重点和措施。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时段特点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夏季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具体、重点突出、举措有力。要在抓部署、抓落实、抓督查上下功夫,扼守夏季不发生重大、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这条底线。
 
  (二)实施严密排查,消除餐饮食品安全隐患。各单位要全面排查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着力强化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食物中毒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以查找问题为导向,以消除餐饮食品隐患为监管工作目标,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消除餐饮食品安全隐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将食品采购索证索票、易腐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特别是冷荤凉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作为重点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检查发现突出问题,应及时通报当地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整改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中高考即将来临,考生、家长和学校高度关注,做好中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对保障广大考生饮食安全、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考点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隐患排查,定点、定人、定岗、定责,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广大考生饮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三)针对时段特点,加强监督抽检及核查处置。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省局、市局有关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夏季微生物生长繁殖迅速易造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特点,将乳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冷冻饮品及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凉拌菜、熟肉制品、饮料、食用冰、火锅底料、调味料和消毒后的餐饮具等作为重点品种,强化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性微生物、山梨酸等防腐剂、非法添加物等项目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提高抽检监测频次,增加抽检监测数量,强化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的核查处置。
 
  (四)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餐饮食品的,要责令餐饮服务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媒体舆情反映的餐饮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要一一核查到位,做到督查督办;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一经发现,一律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形成严厉打击餐饮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
 
  (五)建立健全机制,认真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地区实际,要健全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演习演练,强化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及时更新、补充应急处置物资,确保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能够快速反应、科学应对、有序处置。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依照“初报时间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的原则,及时将事故发生、核查和处置信息上报至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瞒报迟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单位要强化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督促企业负责人组织制定本企业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企业内部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请各单位于9月20日前,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切实预防夏秋季食品安全事故工作总结报送市局食品流通餐饮监管科。
 
  联系人:戚仁江,电话:3015781,邮箱:bb315spk@163.com。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2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