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量化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食药监〔2015〕12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量化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食药监〔2015〕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26 11:21:55  来源: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44
核心提示:现将《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量化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蚌食药监〔2015〕12号
发布日期 2015-04-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bb.ada.gov.cn/wjtz/article.jsp?articleId=493086501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量化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文下发后,各单位要积极开展量化分类分级工作,今年6月底完成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单位的摸底工作,7月10日前将拟定A级单位上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7月底之前市局完成A级单位的复核确定工作。
 
  二、评定等级结果确定,原则上是一年一次,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每年12月底之前将拟定A级单位上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与确定的等级不相符的,可以直接降级。
 
  三、新办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后,各监管部门要在一个季度之内完成量化分类分级工作。
 
  四、评定等级原则由各县区局在所属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附件: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量化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4月13日
 
  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量化分类分级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监管效能,推进科学监管,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将有限的监管资源尽可能准确地投放在重点监管对象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类分级监管按照“食品以风险程度分类、企业以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分级、监管以检查频次量化分档”的总体架构实施。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广泛覆盖;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部门主导,社会共治;
 
  (四)动态评级,结果公开。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按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分为A、B、C、D四级。
 
  第五条  检查结果总体为100分,90分以上为A级,75—89分为B级,60 -74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六条  监督检查情况占80分,行政处罚情况占10分详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量化分级现场监督检查表”(附件1),食品品种安全风险占10分,详见“食品 28 大类分类及质量安全风险分值细化表”(附件 2)得出安全风险分值。三者合计计算出该企业分级总得分,按企业总得分情况划分出“A、B、C、D”四个分级监管的级别,各企业按相应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其中一企多证按得分最低级别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同一集团公司在多地设有生产场所的,由各生产场所所在地监管部门分别实施分类分级监管。
 
  第八条  根据不同级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1、对A 级企业实施简化监管方式,以政策和技术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坚持诚实守信、做大做强,每年检查一次。
 
  2、对B 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方式,以帮扶与督促为主,促使其规范生产,不断提高质量控制能力,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安全,每半年检查一次
 
  3、对C 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方式,大力实施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监督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每季度检查一次。
 
  4、对D级的企业实施整治取缔监管方式,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对其实施停业整改,不能整改到位符合取缔条件的要予以取缔。
 
  第九条  企业的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是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企业分级分类必须保持与企业的现实情况相一致。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等级评定的结果,对企业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级别进行适时调整。原则上每年应对企业级别调整情况集中清理一次,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企业级别调整后,监管等级也应做相应调整;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等级评定后要及时在各自的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对每次监督检查情况详细记录,经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归档,企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后归档。
 
  第十一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先实行自查,初步核定A级企业,并将A级企业名单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由市级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评定确认,市级专家组成员组成情况另行通知,B、C、D级企业由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行评定。
 
  第十二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结合当地企业实际情况对产品销售半径大、覆盖面广的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适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具体检查频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区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把食品安全分类分级监管作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实、抓牢。要有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夯实工作基础,落实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和质量档案,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情况和记录要认真整理并归档。
 
  第十五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定期研判分析,有效防控风险,定期收集、统计、汇总、分析各评价项目检查情况,掌握各行业、区域、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发现风险较大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认真查找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要注重积累总结分类分级监管经验,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有效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关键环节的管理,切实预防和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支撑保障,提升监管效能,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强对分类分级监管的支撑保障,调集优势力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组织开展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要发挥技术优势,配合做好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最大程度地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反馈。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级别确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则上可以参照C级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管,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根据本辖区小作坊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量化分级现场监督检查表
 
  2、食品28大类分类及质量安全风险分值细化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7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