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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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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14 14:15:06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350
核心提示:近年来,我省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精简审批事项,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提高行政效率等,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减权不彻底、放权不到位、审批机制不合理、中介服务不规范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5〕62号
发布日期 2015-04-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ujian.gov.cn/zwgk/zxwj/szfwj/201505/t20150507_929548.htm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精简审批事项,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提高行政效率等,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减权不彻底、放权不到位、审批机制不合理、中介服务不规范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减权放权力度
 
  (一)坚持“六个一律”,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即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企业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其他省已取消的审批项目,我省也一律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一律取消;已改为备案的事项,一律不得搞变相审批。按照上述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各级行政审批事项,能取消的全部予以取消,该下放的全部予以下放,需调整的全部予以调整。
 
  及时做好国务院和省级取消、下放、调整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对国务院部门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同时取消地方各级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国务院作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承接工作。省政府作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后,原审批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并加强与市、县(区)政府的沟通,制定配套措施,采取培训、情况交流等多种形式,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各市、县(区)政府要做好承接工作,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制定承接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衔接工作原则上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完成时限:2015年4月底前完成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承接工作,10月底前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法制办、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已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级行政执法实施部门应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提出修改意见报省政府,并按立法程序予以修改。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前提出法规、规章修改意见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直相关部门。
 
  (三)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要予以纠正,收回相关文件,停止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下放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不得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企业和从业人员作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
 
  完成时限:各级各部门对照要求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情况于2015年6月底前报送同级审改办
 
  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四)进一步修订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完成时限:2015年4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审改办、经信委。
 
  (五)继续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发〔2015〕1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完成时限:2015年4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审改办。
 
  二、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4〕40号)等部署要求,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各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一经公布,非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或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
 
  完成时限:2015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区)行政权力清单的梳理公布工作,逐步建立各级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法制办,各市、县(区)政府。
 
  (七)抓好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主要环节,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关系紧密、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作为重点,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职权事项放在优先位置,着力解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编制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运行流程图,予以公布。
 
  完成时限:省级2015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区)11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法制办,各市、县(区)政府。
 
  (八)按照中办发〔2015〕21号文件精神和省审改办《关于开展省直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16号),明确部门具体责任事项、责任处室(单位)和追责情形等。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事项,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要逐项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部门的责任。
 
  完成时限:省级2015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区)10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法制办,各市、县(区)政府。
 
  三、规范审批行为和改进审批方式
 
  (九)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做到“五个规范”和“四个统一”,即规范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统一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口径和目录、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统一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等。
 
  完成时限:2015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效能办,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十)进一步推进并联审批和“三集中”审批改革。对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推行并联审批,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推动有条件的部门将分散在多个内设机构的审批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相对集中,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减少审查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前试点单位、试点市县(区)取得成效,逐步推开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效能办、发改委。
 
  (十一)加快推进“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探索构建全省统一的网上审批、服务、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省级部门间、省级与市县间资源共享。
 
  完成时限:2015年7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审改办,各市、县(区)政府。
 
  (十二)健全完善即办制度和限时办理承诺制度,将一般事项审批权限下放窗口人员,提高窗口办结率。严格落实“办理环节压缩到5个以内,办理时限控制在法定时限60%以内”的要求。对省级部门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由市、县(区)初审的,应由省级部门直接受理。
 
  完成时限:2015年7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效能办、审改办,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四、清理规范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项目
 
  (十三)组织开展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理工作。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外,其他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增设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准入门槛,法律法规未明确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的,不得增设资质等级要求。保留的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和中介服务要以清单方式一律对外公开。
 
  完成时限:2015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发改委、经信委、物价局,各市、县(区)政府。
 
  (十四)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网上、网下“中介超市”,推进中介服务进驻“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审改办。
 
  (十五)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大厅,引入竞争机制,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五、推进福建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
 
  (十六)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部署要求,本着“区内事区内办结”原则,推进福建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省直相关部门要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给福建自贸试验区直接行使,并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确保相关权限下放到位,福州、厦门、平潭等三个片区要及时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完成时限:2015年4月底前完成权限下放工作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自贸办,福州、厦门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七)对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梳理,明确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对象、运行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形成目录清单,于福建自贸试验区挂牌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对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福建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政府要协调做好本片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有关工作。
 
  完成时限:2015年4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福州、厦门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八)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方式,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结合推行责任清单制度,对历年来取消、下放、前置改后置、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逐一明确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责任事项和措施,健全许可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
 
  完成时限:省直部门2015年6月底完成,市、县(区)10月底完成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各市、县(区)政府。
 
  (十九)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意见,强化基层市场监管职能和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重心下移。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加快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系统,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
 
  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委编办,各市、县(区)政府。
 
  七、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二十)建立简政放权改革成果评价机制。对各级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实行“一季度一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由相关部门报送同级审改办,审改办汇总后于15日前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改办。对各级各部门创新做法的经验,要及时予以总结推广。
 
  责任单位:各级审改办。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各级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各级审改办要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及时提供动态信息。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二)完善督查通报和效能考评机制。建立“每季度定期督查”和“不定期专项督查”相结合的督查制度,加强对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把推进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效能考评的重要内容,细化考评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效能办、审改办,各市、县(区)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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