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项目县(市、区)卫生局,省疾控中心:
为做好2015年全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掌握饮用水水质卫生现状及其变化趋势,保障饮用水安全,省爱卫办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201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工作。
附:《黑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2015年版)》
黑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2015年版)黑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对监测点开展丰水期和枯水期水质卫生监测,系统地了解饮用水卫生基本状况,为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地(市)、67个县(区)。
三、监测点设置
在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县(县级市、林区)城区和至少70%的乡镇辖区设置监测点。原则上,哈尔滨市设60个监测点,其余12个地市各设50个监测点,县(县级市)城区设6个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除涵盖城区内全部的市政供水外,还应当包括自建供水。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
每个监测乡镇(含所辖村)设2~4个监测点(1个工程的出厂水和末梢水各算1个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应当优先选择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类型,其次是其他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此外,在每个县选择4所农村学校检测末梢水,其中包括3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覆盖的学校和1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
四、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 基本情况调查。监测城市(县、农村)饮用水状况、供水单位、监测点等基本信息调查。
(二) 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级以上城市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氨氮及可能存在风险的指标监测,其中对市政供水枯水期出厂水进行水质指标全分析(放射性指标和“两虫”指标不要求,各地市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非常规指标可以统筹协调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县级城区和乡镇辖区对水质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和氨氮指标进行监测,各县区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常规指标可以统筹协调地市疾控中心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各监测点于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次。
各地根据本地区水质全分析结果,综合考虑水源、制水工艺、输配水等各个环节,确定可能存在风险指标重点加强监测。各地可根据监测能力开展106项全指标之外的风险指标监测。
(三)水质监测能力调查。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调查。
五、结果分析和报告
(一) 监测数据系统报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枯水期和丰水期网络直报时限分别为5月20日和9月20日,原始资料归档备查。
(二) 结果分析和报告。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检测完成后1个月内,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地方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各县于12月10日前将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报地市卫生计生委,相关技术报告报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市于12月20日前将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卫生计生委爱卫办,相关技术报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培训、技术指导、分析总结与报告工作。省疾病控制中心和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加强监测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工作。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辖区内水样采集、实验室检测、现场卫生学调查、监测结果分析、总结报告等工作。
七、经费管理
(一)中央财政对水质监测和实验室设备进行补助(实验室设备资金安排以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下发通知为准)。
(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直接用于各级疾病控制中心水质检测成本费用(实验室设备资金用于疾控中心水质检验实验室设备采购)。地方各级政府要从推进医改工作的高度,确保中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省爱卫办将适时对全省饮用水卫生监测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或截留挪用的,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三)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采购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
附表: 1. 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报告表
2. 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农村)
3. 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调查表
4. 高氟高砷地区及血吸虫病疫区改水情况
5. 水质检测结果报告表
6.饮用水放射性监测报告表
7. 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报告表
8. 全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任务表
附件: 附件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