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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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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3-26 11:03:23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42
核心提示: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局对《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甘食药监发〔2014〕169号)进行了修订,已经2015年3月1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食药监发〔2015〕88号
发布日期 2015-03-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sda.gov.cn/CL0005/36529.html
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局对《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甘食药监发〔2014〕169号)进行了修订,已经2015年3月1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8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一、严格许可准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1、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许可。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2、食品库房纳入审核监管。将食品仓储库房与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一并进行现场核查,纳入审核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冷藏冷冻经营的,必须对其冷藏冷冻库房的设施设备、放置条件、贮存要求等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仓储与经营场所分离的要在仓储库房挂许可证副本,对仓贮设施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现场制售食品全部纳入监管。要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应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车间。其他现制现售类食品制售按照实际经营的品种进行现场核查,凡达到与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品种核定经营范围。
 
  4、严格落实市场开办方法定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依法从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和停止展销活动,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凡食品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落实食品安全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公开曝光。
 
  5、实施食品安全状况“外置化”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行分类监管,采取量化分级、信用分类、动态监管的方式,在食品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的基础上,将其对应的信用等级在生产经营场所入口显著位置公示,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
 
  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6、严格食用农产品入市监管。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入市监管职责,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索取产地准出证明(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三品一标”证书),无检验检测证明的外阜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市,检测不合格的,一律退市。
 
  7、严格生产企业食品质量监管。食品生产企业采购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不落实,不能保持必备生产条件、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多次抽检不合格、整改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使用回收过期食品原料、制假制劣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严格食品生产经营索证索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落实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不按规定提供或索取《食品购销凭证》(一票通)、未将原辅料及产品信息录入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未向购货商提供购销凭证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原、辅料索证索票不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清的,在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上虚构食品信息或提供虚假票证的,限期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9、坚决制止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生产食品、超范围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散装食品、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10、不按要求贮存的食品一律视为“问题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冷冻冷藏设备运转不正常、常温下放置低温冷藏食品等不按储存条件要求仓储的食品,一律视为“问题食品”,先行下架封存、暂停销售,由其生产经营者重新提交检测报告,依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置。
 
  11、散装食品管理不规范的一律视为“问题食品”。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虫的设备或设施。散装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所销售食品可能诱发食品污染、变质、腐败和食源性疾病等,存在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一律视为“问题食品”,先行下架、暂停销售,由食品经营者提供法定合格检测报告后方可销售。
 
  12、严格对问题食品的风险管控。对一年内两次以上检验不合格的同一品牌、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食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风险管控,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检频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先行下架,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允许重新销售。
 
  13、严格高风险儿童小食品监管。加大对儿童小食品、特别是经检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的麻辣食品、膨化食品、油炸食品等儿童小食品经营的巡查和抽检频次,严厉查处无证无照、无合格证明及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儿童小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对数次抽检均不合格的儿童小食品要列入黑名单,依法从严查处,禁止上市销售,并公开曝光。
 
  14、严格过期食品监管。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设置提示牌,提醒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做好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下架退市、登记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5、有毒有害食品就地销毁。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数量较少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就地销毁,数量较大的组织集中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严处罚。
 
  16、严格餐用具洗消保洁监管。餐饮服务单位洗消保洁条件差、消毒设备未正常运转、餐用具不洁净或用“一盆水一块布”清洗的以及洗消人员没有健康及培训合格证明、未挂牌上岗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7、严格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严格实行农村自办宴席流动餐车许可和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农村流动厨师健康体检和培训管理措施,实施流动餐车和厨师持证上岗,强化业务指导和应急处置,着力预防农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18、严格食品配送过程监管。要将食品配送过程纳入监管,完善监管措施,靠实监管责任,并对配送车辆、配送设备、配送人员、配送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经营者应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标识、统一台帐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进行食品配送。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食品配送。
 
  19、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管控。严格对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场所、人员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卫生管控,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审查条件的,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积极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透明车间”、“阳光库房”、“明厨亮灶”工程,促进企业升级改造。
 
  20、严格清真食品监管。清真食品必须符合穆斯林饮食习惯和屠宰、加工、制作的有关要求。对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违背穆斯林饮食规约,使用非清真食用原料,恶意制假售假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厉处罚惩戒,遏制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21、严厉打击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行为。对使用病死、毒死、未经检疫或来源不明的禽、畜、兽和水产动物肉类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依法从严查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严厉打击黑作坊黑窝点。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要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或涉嫌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3、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一律吊销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移送司法机关;对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产整顿,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产停业;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4、严厉打击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行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过期食品倒包返场销售的、涂改生产日期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或火锅店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回收油”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要求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25、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行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等违法行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上述“四非”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从严从重查处,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26、加大不合格食品处罚力度。对不合格食品按照品种批次建立“一品一表一案卷”(即:一种不合格食品对应一张清缴情况统计表和一份处罚案卷)的清查追溯机制。对省内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并依法予以处罚,经国家监督抽检或者省级监督抽检,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公开曝光。
 
  27、严格落实有奖举报和“黑名单”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对食品违法企业、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不合格食品实行常态化信息发布,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按照《甘肃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
 
  28、严格落实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四、严肃追责问效,确保监管职能落实
 
  29、严格督查问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每季度都要对下一级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飞行检查,采取横向比较、纵向排名的方式进行通报,一般事项向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重要事项直接向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特别重大事项,同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每次的督查通报将作为政府食品安全目标考核依据之一。
 
  30、严肃责任追究。对辖区内多次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一律按《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地区: 甘肃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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