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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的通知(济食药监餐饮〔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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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2-11 09:38:50  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85
核心提示:近期检查发现,仍有部分餐饮服务单位违规使用含铝泡打粉蒸制馒头等面点。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济食药监餐饮〔2015〕7号
发布日期 2015-01-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nfda.gov.cn/art/2015/1/19/art_4805_22953.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近期检查发现,仍有部分餐饮服务单位违规使用含铝泡打粉蒸制馒头等面点。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要求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局公告(2014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餐饮服务单位严禁使用含有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的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加工膨化食品;严禁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以及含有上述成分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告》的宣传培训,做到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人人知晓有关要求,并自觉按照规定从事餐饮服务。同时,积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性,倡导广大市民健康安全消费。
 
  三、严格监督执法
 
  要继续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开展相关监督抽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贯彻落实《公告》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清理未使用完的含铝食品添加剂。对于监督检查以及监督抽检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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