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济南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和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做好本单位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按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附件1)的格式,公开发布本单位上一月份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具体填写内容可参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附件2)。
三、各县(市)区局、稽查支队要于本月月底前按《行政处罚信息发布网址汇总表》(附件3)要求,通过市局内网报送本单位行政处罚信息发布网址和联系人。
联 系 人:王晓阳
联系电话:66603650
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报表
2.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报表(例表)
3.行政处罚信息发布网址汇总表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7日
济南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食药监稽〔2014〕166号)和省打假办《关于做好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打假办〔2014〕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我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四条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负责公开本单位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机构、联系人,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和信息发布;
(三)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四)本单位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应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本办法第七条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九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可通过市局网站或各县(市)区政务网站公开,同时视需要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直接或建议县(市)区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内容的;
(三)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