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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食药监稽[2014]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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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04 09:36:23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浏览次数:5680
核心提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食药监稽[2014]166号)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稽〔2014〕166号
发布日期 2014-08-11 生效日期 2014-08-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2-24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地区,由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确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部门和载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发布形式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附件2)的格式进行发布,具体填写内容参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附件3)的内容填写。
 
  四、从2014年9月开始,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数量统计汇总后,在总局稽查局《案件统计表》中一并上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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