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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稽秘〔2014〕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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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04 09:45:01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65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食药监稽〔2014〕166号)转发给你局,并结合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稽秘〔2014〕383号
发布日期 2014-09-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食药监稽〔2014〕166号)转发给你局,并结合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事关群众切实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深入细致地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抓好工作部署,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细化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
 
  三、严格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业务管理。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按照通知要求的公开内容、时限、程序和方式,建立健全本部门的信息公开管理、内部审核、公开协调、档案管理等制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形式依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的格式进行发布,具体填写内容参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的内容填写。
 
  四、强化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省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展开指导和督查。对不履行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内容、信息公开工作中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将会同监察机关予以坚决纠正并严肃问责。
 
  自2014年9月开始,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数量汇总后,在省局“2014年1- 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办案件统计表”的“案件信息公开数”栏目中一并上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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