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进货追溯核查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进货追溯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建立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供应链条的反向追溯制度,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餐饮服务食品进货,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所购进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
餐饮服务食品进货追溯核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保障食品安全,运用监管手段,通过对餐饮服务食品进货的渠道和来源进行溯源性追踪检查,以验证食品的安全性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并查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食品的过程。
第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餐饮服务食品进货追溯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进货追溯核查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监管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本环节无法核查的,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开展追溯核查:
(一)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品;
(二)无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不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记录不全的;
(六)经核实的公民投诉、举报或者媒体关注热点的相关食品品种;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或者专项整治行动的需要等其他情形。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进货追溯核查程序:
(一)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进货情况,检查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票证,选定追溯核查的具体进货品种,查清该品种进货数量批次、库存数量及供货人等信息,填写《餐饮食品安全追溯核查专案记录表》(附件),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根据《餐饮食品安全追溯核查专案记录表》信息,对供货方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供货方属流通经营单位的,核查流通许可资质、供货确认及相关购销台帐票据、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书等,必要时检查其食品销售和仓储情况,核查和检查结果不能证明食品的安全性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合法的,继续向上一级供货方追溯;供货方属生产企业的,要核查该企业生产许可资质、供货确认、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书,有自检机构的要核实检验原始记录,必要时检查生产现场。在追溯核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核查最终结果应填入《餐饮食品安全追溯核查专案记录表》备查。
(三)供货方不在本辖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向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函请求协助核查。如遇困难,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其中跨省协查遇到困难的,可请求自治区局联系协查。
(四)请求协助核查的函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产品的详细信息(产品名称、包装、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生产厂家、地址、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内容);产品样品或者照片;供货方的详细信息;相关票证材料;要求核查的事项和具体理由等。
(五)协助核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涉及本辖区协助核查请求的,应当及时安排力量开展协助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的情况复函反馈。
第六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进货追溯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其他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向相应部门通报。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进货追溯核查档案。以追溯核查一个单位及其进货的一个或者若干个品种批次为一个追溯专案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有:《餐饮食品安全追溯核查专案记录表》;相关《现场检查笔录》;相关票据、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等证据资料;协助核查函及复函;追溯核查专案小结等。
第八条 重大案件的报告与信息发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追溯核查中发现涉案范围广、涉案产品数量和金额巨大、媒体和消费者关注集中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自治区局报告。各地拟发布的重大案件信息统一报自治区局审核,不得擅自发布。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进货追溯核查工作的督查考核。自治区局每年适时开展督查考核,以餐饮服务食品进货追溯核查档案作为完成任务的主要依据,并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和品种进行现场核实。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每年组织对辖区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督查考核。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对应当实施而未实施追溯核查或者追溯核查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追责。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辖区餐饮行业特别是学校食堂、中央厨房、连锁店和大型以上餐饮企业开展自身进货追溯核查活动,对本店购进量比较大、长期供货的食品供应商,通过索取供货人相关信息、收集核验相关资质文件、走访供货渠道及对供货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访等方式,了解和考察所供食品的安全性和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认真履行责任,鼓励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