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按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临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工商市〔2009〕317号)、《福州市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工商局临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榕工商市〔2009〕236号)的要求,各单位要立足工商职能,切实加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市局有关临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临过期食品管理是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新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业回收超保质期食品以及向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等边远地区的分流。因此,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深入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基层工商所要通过加强临过期食品管理,力争用一个季度时间,在全区所有食品批发企业,所有食品超市、商场都建立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指导上述企业经营者从采购、进货查验、贮存、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入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临过期食品实行全过程、可追溯的管理模式,做到既避免临过期食品滞销导致过期报废而引发浪费,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又有助于引导食品经营者自觉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市场合同科等相关职能科室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行政指导,以指导促实施。开展流通环节临过期食品管理行政指导工作,是工商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营造放心、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具体行政指导内容如下:
1.告知被指导对象明确食品临近保质期界限划分:在一般情况下,保质期为15天以上的,为保质期的20%;保质期7天到15天的,为到期前2天;保质期少于7天的,为到期前1天或者到期当天。在此基础上,食品经营者可以制定更为严格的临界期限。
2.指导食品经营者完善协议准入制度。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食品超市、商场在进货采购时,认真审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与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在采购合同中增加临过期食品的权利义务条款,明确约定食品临过期的时限、销售价格浮动区间与结算、销售策略、到期退货与销毁的处置措施及费用等相关事项。
3.指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认真执行《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管理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重点是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食品超市、商场建立健全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其中,大中型食品超市、商场应当建立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见附件4);小型食品超市、商场和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简便易行的管理制度(见附件5),上述制度应当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消费者和工商部门的监督。一些食品批发经营者和食品超市、商场临过期食品的管理已有一套运行模式与制度,但有的存在与《食品安全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不断改进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07〕227号)中提出的:“食品销售者应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要求,加强规范指导,为食品经营者完善管理制度提供辅导和帮助。
4.规范台账记录与销售行为。一是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食品超市、商场在进货与销货环节认真做好台账记录,要保证台账数据的完整、准确、真实合法,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做好台账数据的录入与维护,每日根据台账软件自动比对提示信息检索梳理出临过期食品,及时通知购货方和商场、超市的柜台销售人员进行货品整理。二是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食品超市、商场完善临过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对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指导其设立“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专区(柜)”,将临过期食品进行集中陈列、降价销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本区(柜)食品降价销售,请消费者购买后在保质期内食用”。对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无法设立专柜的小型食品超市,指导其对临过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装作特别贴条标示等方法明显区分。三是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捆绑销售,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作为赠品的,应当在该食品销售货架上或者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上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四是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对专区(专柜)内的临过期食品进行每日检查,及时下架未售出的到期食品。五是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及时通知购货商在临近期限内进行促销销售,到期食品下架退货与结算、销毁。
5.规范临过期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食品超市、商场在经营场所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明确经营者对临过期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责任、退换货责任、兑现承诺的操作步骤与要求、临过期食品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
6.规范下架、退市与销毁制度。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食品超市、商场规范保质期到期食品的下架、退货与销毁制度,对保质期到期食品尽可能采取由食品批发经营者和食品超市、商场统一销毁方式,销毁时邀请所在地工商所或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临场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对退回生产单位或上级供货商销毁的,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食品超市、商场留存退货记录和货物发运凭证,以备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7.指导大中型食品超市和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通过运用食品进(销)货电子台帐管理软件建立过期预警机制,提高对临过期食品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一是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大中型食品超市选用具有法定进货查验记录项目和保质期限自动比对功能的电子台账管理软件。二是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大中型食品超市在进货时完整地将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录入台账软件,批发经营者在销货时,打印规范格式的电子单据凭证,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项目内容,台账数据及凭证留存两年。三是运用电子台帐管理软件设定临近保质期限日提示及超过保质期日提醒,自动检索汇总归类数据。发现有临过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食品批发经营者品和食品超市、商场应当及时通知仓管员或者相关食品区质量管理员进行妥善处置。
四、加大巡查力度,逐步规范。各工商所要把临过期食品检查作为食品安全日常巡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重点检查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发现管理不规范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要采取劝诫、警告、教育等形式及时予以指出、制止,督促经营者当场自行纠正或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发现经营单位销售过期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
五、工作要求。加强对流通环节临过期食品的管理,防止临过期食品处置不当或者被回收后向农村等边远地区分流,是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各单位务必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抓好临过期食品管理。
1.认真落实责任。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把加强临过期食品管理和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紧密结合,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2.加强督促指导。各单位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行政指导工作,加强临过期食品管理工作的行政指导,提高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责任,努力构建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依法监管、积极引导、企业自律、重在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
3.加强工作督查。在开展此项工作期间,区局市场合同科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全区各大、中型食品超市、商场以及食品批发企业进行检查,并进行通报。
4.认真总结经验。各单位在加强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建立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做法,争取有创新、有突破,并及时总结、推广,促进全区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从现在到9月底,各工商所应于每周星期五上午下班前将本周的工作开展情况及辖区食品批发企业、食品超市、商场建立落实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进展情况通过OA上报区局市场合同科。各工商所的阶段工作总结请于9月29日(星期二)前上报市场合同科。
附件:1.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临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工 作的指导意见
2.福州市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工商局临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3.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4.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管理制度(适用于大中型食品超市、商场).doc
5.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型食品超市、商场和食品批发企业).doc
6.福州市仓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意见书(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