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约谈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约谈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14 13:38:34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2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各方责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现提出关于加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约谈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2-23 生效日期 2014-1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5/1/8/art_153_56279.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各方责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约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约谈的原则和目的
 
  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食品生产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其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约谈的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约谈:
 
  (一)食品生产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国家、省、市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的食品生产者,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三)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四)监督抽检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取得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者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的。
 
  (六)食品生产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约谈原因、目的等事项。
 
  (二)了解有关情况,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四)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
 
  (五)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四、约谈的方式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参加约谈,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现场约谈等方式进行。
 
  五、约谈工作分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者(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直接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约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主持进行,必要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主持约谈。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约谈时可邀请监管部门其他人员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参与约谈。
 
  六、约谈的程序及后续处置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见附件)形式书面通知被约谈人。被约谈单位接到《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后要填写《送达回执》(见附件)。对拒不签收的,约谈单位要予以记录。
 
  (二)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并认真填写《食品安全约谈记录》(见附件3),由约谈和被约谈双方签名后存档。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现场主持人签字确认。约谈单位可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保存有关音视频资料。
 
  (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及时向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并在约谈要求的时限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约谈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四)被约谈的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诚信档案;事后查明存在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约谈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之一,不影响、不代替依法应对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相应处理。
 
  本指导意见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
 
  2.送达回执
 
  3.食品安全约谈记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