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经营领域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经营领域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04 09:51:40  来源: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20
核心提示:2015年元旦和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隐患,有针对性的强化“两节”期间监管执法,有效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食药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经营领域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205号),省局决定组织开展“两节”食品经营领域部分食品的专项监督抽检工作。
发布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2-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xfda.gov.cn/CL0014/25159.html
各市食药监局(委),局机关相关处室,省食品监督所、西安市质检院:
 
  2015年元旦和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隐患,有针对性的强化“两节”期间监管执法,有效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食药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经营领域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205号),省局决定组织开展“两节”食品经营领域部分食品的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检产品
 
  要紧紧围绕本地食品消费传统和特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认真完成“两节”期间食品经营领域小麦粉及其制品、水饺、酱油、食醋、生鲜肉等5类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工作,具体检验项目及样品分配见附件1。
 
  二、任务分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抽样工作,各市食药监局(委)应积极配合抽样;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负责上述食品的检验工作。省局稽查局负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工作。
 
  (一)抽样要求
 
  一是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二是突出节日食品消费集中场所以及批发市场、中央厨房等重点场所;三是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和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经营场所;四是抽样重点是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杨凌、韩城六市市场上销售以及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小麦粉及其制品、水饺、酱油、食醋、生鲜肉等5类食品;五是严格按照采样技术要求进行样品抽取、防护、运输、贮存等,保持样品质量安全状况。
 
  省监督所应于2015年1月10日前完成采样、送样工作,采样送样应及时,避免集中采样、集中送样。
 
  (二)检验要求
 
  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要科学、准确、及时出具双节食品检验报告,于1月25日前完成全部样品的检验工作,优先处置检验不合格信息;1月30日前,报送双节食品检验结果明细和检验结果分析报告。
 
  (三)不合格食品后处理
 
  稽查局要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号)的规定和要求,及时通报相关经营单位,做好不合格样品真实性和检验数据合法性的确认工作;及时监督经营者停止销售和使用专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对库存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全面清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市场。涉及生产企业和其他地方市场销售的,要及时向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通报(涉及外省食品生产企业和外省市场销售的,由协调处通报相关省局),强化沟通、协作和配合默契,做到信息共享、行动一致、处置彻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双节专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后处理工作应于3月15日前完成,填写《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经营领域专项监督抽检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协调处。
 
  三、其他事项
 
  在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的同时,各地可充分利用现有的食品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初步筛查,对筛查发现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的食品,要依法监督抽检。
 
  联系人:胡书华
 
  联系电话(传真):029-62288232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