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乳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食品生产安全防患,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李常国,电话:0451-82610763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4号218室
邮 编:150001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8日
黑龙江省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食品生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约谈目的
乳制品生产企业是乳制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约谈、适时约谈、依法约谈的原则,对乳制品生产企业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强化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要求其认真落实乳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乳制品安全隐患,全面落实乳制品安全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约谈范围和内容
(一)约谈范围。
乳制品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进行约谈:
1. 发生乳制品安全事故的;
2. 经许可后,不能持续保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需要整改的;
3. 国家、省、市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问题,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4. 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5. 在风险监测中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6. 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7.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8.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约谈主要内容。
1. 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
2. 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
3. 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的具体要求;
4. 向被约谈单位通报将要做出的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5. 告知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6. 督促履行乳制品安全主体责任;
7. 对被约谈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警示教育;
8. 听取被约谈人陈述,征求对乳制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9.其他应约谈的内容。
三、参加约谈人员及形式
(一)参加约谈人员。
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应包括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被约谈单位人员应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如有关人员确因有事不能参加约谈的,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请假。
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约谈形式。
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定点约谈、现场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进行。
四、约谈程序
(一)约谈准备
1. 责任人提出约谈建议,分管领导审定,确定约谈日期;
2. 责任人整理被约谈单位的有关情况,准备约谈基本内容;
3. 通知被约谈单位。在约谈前可电话通知约谈单位或将《乳制品生产企业约谈通知书》(附件1)送达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约谈主要事项等,被约谈单位收到《乳制品生产企业约谈通知书》后将《送达回执》(附件2)交回。
(二)实施约谈
1. 向被约谈单位介绍约谈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2. 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提出消除安全隐患的要求;
3. 通报对被约谈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要做出的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4. 警示教育;
5. 听取被约谈单位对其存在问题的认识,对监管部门将要做出的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以及其它对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等;
6. 责任人现场记录约谈情况,填写《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人约谈记录》(附件3),参加约谈双方人员签名确认。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现场主持人签字确认。
(三)约谈处理
1. 被约谈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贯彻落实约谈要求情况书面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责任人将约谈记录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3. 被约谈的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诚信档案;事后查明存在违法违规的,依法从重处理;
4. 约谈是乳制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之一,不代替履行法定职责,不影响、不代替依法依规应对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相应处理。
5. 约谈次数和整改情况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和分级的评定内容。
五、其他
(一)本制度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通知书
2. 送达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