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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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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8 09:55:18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987
核心提示: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14〕52号
发布日期 2014-10-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j.gov.cn/wjfg/system/2014/11/03/010691731.shtml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9日
 
  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3〕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4〕4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通过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网上政务中心)或与其联通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审批结果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网上行政审批的推进及网上政务中心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网上行政审批的有关具体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和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网上行政审批进行电子监察、法制监督和实地检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清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网上行政审批公开
 
  第五条列入《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 除涉密的以外,均应纳入网上政务中心实行网上行政审批。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在网上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中公开下列信息:
 
  (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受理和决定机关。
 
  (二)申请材料、条件、程序、期限及依据。
 
  (三)收费标准、定期检验周期及依据。
 
  (四)咨询、投诉方式及邮寄地址。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前款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如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调整的内容和依据提供给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政务中心上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网上行政审批决定,应在网上政务中心网页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请编号查询行政审批决定。
 
  第三章网上行政审批流程
 
  第八条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行政审批流程由实施审批机关依法设计,经合法性审查后由省政府办公厅进行电子化。行政机关应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实际,适时提出优化网上行政审批流程申请。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网上政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下列情况以外,应受理电子版申请材料。
 
  (一)国家部委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含涉密内容。
 
  (三)纸质申请材料页数在5页以上,且无法提供电子版,需要进行逐页扫描的。在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应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申请材料基本信息和结论部分的电子版扫描件,扫描件可不超过5页。
 
  (四)申请材料中含有实物样品、设计图纸等,难以转化为电子版的。
 
  (五)行政机关只能通过审查原件核验申请材料真伪的,在受理电子版申请材料的同时可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
 
  第十条办理时限由受理时限和审查时限组成。受理时限自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时开始计时;审查时限自行政机关受理时开始计时。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网上行政审批的办理时限由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经合法性审查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在网上政务中心定制。
 
  行政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时限的,应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但延长审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且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延长审查时限的原因。受理时限不得延长。
 
  网上行政审批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环节不计入审查时限。行政机关应将上述环节所需时限予以公示,超出公示时限办理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原因。网上行政审批的补正期间暂停计时,待行政相对人按照要求补全材料并经行政机关确认后,恢复计时。
 
  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在网上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受理时限内受理网上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受理时限内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网上政务中心自动受理申请材料并将其发送至审查环节,申请材料接收时间即为受理时间。
 
  (二)申请的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错项申请、重复申请的,应在受理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进入网上审查环节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审查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其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 申请材料内容不准确、需要补正的,应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时间。经一次补正,行政相对人未补充全部内容的,行政机关可要求其继续补正。行政相对人超过补正时间未提交补正材料或经二次补正仍未补全的,行政机关有权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 申请材料虚假的,应在审查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将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行政相对人相关信息列入网上政务中心不诚信黑名单公示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禁止其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再次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核验申请材料原件真伪时,可采取先审后验的方式进行审查,即先在网上对申请材料电子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要求行政相对人在领取证照或审批结论文件时提供申请材料的原件。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最大限度地通过网上政务中心接收和发送行政审批相关材料。确需行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现场办理的,应一次性办结全部事项。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进行网上行政审批,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批准、不予批准等行政审批决定时应在相应文书上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电子印章。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应纳入到网上政务中心实行网上收缴。网上缴费系统由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共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网上并联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口收件,同时分送,同步预审,限时办结”的方式进行网上行政审批的操作模式。并联审批流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共同组织设定网上并联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网上并联审批事项存在前置审批的,行政机关应按照下列程序作出处理:
 
  (一) 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作出预审结论。
 
  (二)作出预审结论后,前置审批仍未形成决定的,进入预审等待阶段,审查时限暂停计时。
 
  (三)收到前置审批决定后,进入终审阶段,审查时限恢复计时,在剩余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电子印章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书可由提出申请的行政相对人自行从网上政务中心或各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下载、打印。为方便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审批结果文书和证照。
 
  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骗取行政审批决定或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作出错误行政审批决定的,经核实后,行政机关应依法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
 
  第四章网上行政审批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省级行政机关应将各类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基础信息数据库纳入网上政务中心,进行信息共享,并确保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查询网上政务中心的数据库信息应提出信息共享查询申请,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为行政机关设置共享信息的查询权限。
 
  第二十三条在网上政务中心开通运行前,行政机关已在自建或国家垂直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与网上政务中心进行数据交换。网上政务中心开通运行后,省级行政机关不得另行建立网上行政审批系统。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网上行政审批数据交换:
 
  (一)使用自建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应自行在系统上开发符合网上政务中心规范标准的数据交换接口,通过数据平台实现与网上政务中心实时数据交换。
 
  (二)使用国家垂直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应自行联系国家部委开发符合网上政务中心规范标准的数据交换接口。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实现的,应按照网上政务中心的数据规范导出数据文件,在规定时限内把审批数据上传到指定服务器上。网上并联审批所需数据应当实时交换,其他数据应至少每天更新一次。
 
  第五章网上行政审批监督
 
  第二十五条网上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全部纳入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范围。其中在自建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监督机构应进入其后台监控系统进行监察和监督;在国家垂直网上审批系统上办理的,行政审批监督机构应进入其审批业务界面进行监察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行政审批监督机构开展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的程序、处理方式、责任追究等应依据《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规定(试行)》(黑政办函〔201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行政审批法制监督工作的意见》(黑政法发〔2014〕1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审批监督机构应定期开展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网上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应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编号登记,以方便本机关内部自查和接受行政审批监督机构的检查。
 
  第六章网上政务中心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网上政务中心机房、网站和主网络的管理维护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内部政务外网铺设和系统设备调试工作。行政机关的内部系统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解决;无法解决的,应及时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通过有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登录网上政务中心,并在系统设定的角色和权限内进行审批、监督或管理工作。电子钥匙未经授权,不得委托他人使用。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时应通过穿越互联网的专用通道(VPN通道)或当地政务外网专线等途径登录网上政务中心,进行网上行政审批的相关操作。VPN通道是进入网上政务中心的短期应急备用信息传输通道,不得长期占用。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调整网上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使用本机关名称注册申请账号,通过网上政务中心系统管理入口提报需要调整的内容及依据。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其合法性审查,省编办和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对调整内容进行确认。调整内容合理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调整的网上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系统应用培训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机关信息技术人员和行政审批人员的系统应用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在网上行政审批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由本机关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解答。信息技术部门无法解答的,应汇总整理后向网上政务中心技术服务部门进行咨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省直各单位。授权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网上行政审批材料的归档要求按照省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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