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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的通知 (泉市监〔20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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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2-07 20:49:20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市食监生〔2024〕300号)要求,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泉州市财政局发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泉市监〔2025〕17号
发布日期 2025-01-26 生效日期 2025-0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市食监生〔2024〕300号)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以下称《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将有利于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有力震慑、倒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准确领会、认真落实《公告》《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要求,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二、明确范围,保障资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范围包含《公告》规定的内部举报人范围和《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泉市监〔2022〕172号,下称《通知》)规定的违法主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范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确保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到位,举报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三、严守纪律,规范奖励。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通风报信的,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处理。要规范举报奖励发放,按照“谁办案、谁办理”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办案机构根据《公告》和《通知》办理举报奖励具体事项;匿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按《通知》执行。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办公地点、重点区域、官方网站等显着位置公开接收举报的单位、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保持接收信息渠道畅通,并督促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企业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鼓励内部人员主动发现、积极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形成食品安全共治共享良好氛围。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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