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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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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6 09:15:4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2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发〔2013〕18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4〕8号)精神,按照“改革、发展、稳定”的总要求,扎实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履行和改革创新,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电〔2014〕74号
发布日期 2014-11-28 生效日期 2014-1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zf/gkml/201412/t20141205_359257.htm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发〔2013〕18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4〕8号)精神,按照“改革、发展、稳定”的总要求,扎实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履行和改革创新,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畜禽屠宰监管是肉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最后关口,是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是屠宰加工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在历年的农村牧区工作会议中都对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具体安排部署。目前,我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严峻,私屠滥宰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病死畜禽、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的情况时有发生。屠宰企业未经定点屠宰、注水、兽药残留、检疫监管不到位、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难以有效执行等情况时刻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按照农业部畜禽屠宰监管新的职能定位,屠宰监管范围由原有的生猪扩展到猪、牛、羊、禽。我区是全国牛羊屠宰的主要区域,其监管工作量将是职能划转前的10余倍,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充分认识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站在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扎扎实实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二、深化改革,积极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能调整工作

  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是国务院深化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本地区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一)深化改革,加快调整。自治区编委会已印发了《关于自治区农牧业厅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内机编发〔2014〕41号),明确自治区商务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农牧业厅,同意自治区农牧业厅兽医局设立畜禽屠宰管理处,负责全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在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自治区畜禽屠宰技术中心牌子,增设畜禽屠宰技术科,承担畜禽屠宰行业监管的技术支撑工作;在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增加畜禽屠宰监管行政执法职责,增设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科。目前畜禽屠宰监管职责正处于交接过渡期,也是肉品消费旺季、动物疫病易发期、食品安全敏感期,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抓紧时间加快推进畜禽屠宰机构改革,参照自治区机构设置方案,确保两级职责调整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将适时对各地职能调整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化保障,履职尽责。各地区要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经费等一揽子计划整体推进。在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提升畜禽屠宰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协调解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设备装备和执法条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农牧业部门既能承接职能也能履行好职能。

  (三)协调配合,平稳过渡。根据国务院国发〔2013〕18号文件要求,职责调整过渡期间,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严禁在职能划转期间擅自降低标准、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定点屠宰许可,各种拟建、在建畜禽屠宰监管项目应及时与农牧业部门沟通,以免造成资源浪费。农牧业部门在严格履行现有监管职责同时,要积极主动与商务、公安等部门沟通情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特别要充分利用已有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职责调整后畜禽屠宰监管工作新体制的平稳过渡。同时,各地区要及时梳理总结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三、加强领导,依法履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

  (一)加快畜禽屠宰监管的法制化、标准化建设进程。各地区要组织对本地区近年来出台的畜禽屠宰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划、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和评价,按照推进机构改革、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及时启动屠宰管理地方法规和标准的修订工作,提高屠宰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即将修订出台的《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出台配套实施管理办法。

  (二)制定并实施科学的行业发展规划。按照以优化布局、减控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为着力点,推动屠宰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提升产业集中度,提升定点屠宰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升肉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肉产品的消费需求的总体思路,拟订和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通过实施严格的行业规划,逐步形成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为主体,区域性肉品加工企业发挥重要功能作用,以供应本地市场的定点屠宰企业为补充,梯次配置、布局合理、有序流通的产业布局,确保肉食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

  (三)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畜禽屠宰监管政策性强,管理对象复杂、难度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屠宰监管和执法队伍。根据改革和职能转变需要,要重点充实旗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人员,改善屠宰管理队伍的工作条件和技术手段,保障相关工作经费。要加强屠宰管理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综合治理推动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一是要加强对屠宰企业日常巡查监管,强化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产品检验、检疫和追溯、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病死动物出厂(场)、休药期内畜禽屠宰、添加“瘦肉精”、非法使用违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注水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别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传统私宰村等重点区域巡查力度,坚决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有效维护正常屠宰行业秩序,保障市场肉制品质量安全。二是要总结生猪屠宰管理经验,制定和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屠宰企业按照规划发展要求兼并重组、升级改造和标准化建设。同时,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达不到环保、安全生产、畜禽屠宰等强制性标准的屠宰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吊销定点屠宰许可证。三是要推动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四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查处的违规屠宰企业,促进屠宰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建立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私屠滥宰及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提高全社会肉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培养消费者科学健康的肉食品消费理念。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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