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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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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6 09:23:18  来源: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983
核心提示:为规范云南省食品包装进口商和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及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管理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http://www.ynciq.gov.cn/html/spjy/16095.shtml
  1 目的
 
  为规范云南省食品包装进口商和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及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管理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辖区内的食品包装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和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的备案的申请、审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对已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用作出口食品包装时,按该类商品质量许可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备案。
 
  3 职责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食检处)负责云南局辖区内进口商和出口生产企业(以下合称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审批和发证工作由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4 备案受理
 
  4.1申请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由进口商或出口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4.2申请材料
 
  4.2.1进口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进口食品包装企业声明》(附件2-1);
 
  4)进口食品包装的成份、助剂等安全卫生说明材料;
 
  5)存放进口食品包装的仓库平面图及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说明;
 
  6)进口商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报告: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进口食品包装国外机构检验证书、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等;没有国外机构检验证书的,可将样品送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所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可等同国外检验证书。
 
  7)原有备案证书的原件(申请换证时)。
 
  4.2.2 出口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出口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QS目录内的产品,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证书)及证书附页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声明》(附件2-2);
 
  5)出口生产企业现行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性文件(或管理制度)清单;
 
  6)出口食品包装成份、原料、助剂等安全卫生说明材料,包括未在相应标准中规定的国内外最新公布的有害有毒物质含量测试报告;
 
  7)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及工艺流程图;
 
  8)关键卫生控制点操作工人健康证;
 
  9)出口生产企业平面图;
 
  10)出口生产企业概况;
 
  11)厂房、仓库、设备、生产车间等现场照片;
 
  12)原有备案证书的原件(申请换证时)。
 
  4.3材料审查
 
  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对申请材料的文件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人员应告知或出具《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1),并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视为自动撤回申请,退回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出具《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2)。
 
  4.4样品检验
 
  4.4.1申请材料文件审查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实施食品包装抽样,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检测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3),并通知其准备现场考核。
 
  样品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分析原因,限期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应重新抽样检测,检测仍不合格的,按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处理,出具《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4.2申请换证复查的,申请人须提供对应产品检测周期(见《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第7.5条)内的合格报告,无法提供的应重新抽样检测。
 
  5 现场考核
 
  5.1样品检测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成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小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并确定考核组长。
 
  5.2考核组实施现场考核前,应召开见面会,告知考核目的、依据、范围、方法、程序、保密规定和廉政承诺等。
 
  5.3考核组应按照《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考核核查记录表》(附件5)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现场考核,并如实填写《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考核记录》(附件4)。现场考核结束前,考核组应召开内部会,确定不符合项,做出考核结论,随后召开总结会,向申请人通报考核基本情况、现场考核结论、不符合项及整改要求,并要求申请人在考核记录和不符合项报告上签字确认。
 
  5.4对现场考核有不符合项及整改要求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0日)对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向考核组提交书面整改材料,超过期限未整改的,按考核不予通过处理,向申请人出具《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不予备案决定书》(附件3-4)。
 
  5.5跟踪验证
 
  考核组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整改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跟踪验证。经验证符合要求的,判定为现场考核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现场考核不合格。
 
  5.6材料提交审批
 
  考核组应在完成现场考核和跟踪验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考核材料提交食检处审批。经审核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超过期限未整改的,按备案不予通过处理。
 
  5.7考核时限
 
  考核自受理之日起,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样品检测时间、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及时进行现场考核和对现场考核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的时间不计入考核时限。
 
  6 证书管理
 
  6.1发证
 
  通过备案的企业由云南局统一核发生产企业备案代码,并统一印制和颁发《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附件6),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已备案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将代码标注在每一个包装件上。但由于个别包装的特殊性,视情况可不标注生产企业代码,但必须对其加强批次管理。
 
  6.2证书注销(自动失效)
 
  已备案的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备案证书自动失效(注销),原证书应予以收回:
 
  1)企业倒闭、破产或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注销的;
 
  2)QS复审未通过的;
 
  3)企业自身原因造成证书过期的。
 
  7 信息公开
 
  食检处应及时在云南局内外网上公布备案企业名单,供出口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选择。
 
  8 变更
 
  8.1扩项
 
  已备案企业在有效期内,用于出口的产品有增加的,须填写《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扩项申请表》(附件7-1),提交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须填写《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扩项审批程序表》(附件7-2),并依程序进行相应的考核验证。准予增项的,换发新证;不准予增项的,出具《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通知书》(附件7-7)。备案有效期不足三个月者,可直接提出复查换证申请(见本规范第9条),列入拟增项产品,
 
  8.2更名
 
  已备案企业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当即填写《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更名申请审批表》(附件7-3),并持原证书及相关证明(见表),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准予变更的,换发新证;不准予变更的,出具《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通知书》。
 
  8.3变更备案
 
  已备案企业在有效期内,法人代表、通信地址、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联系人等非证书载明事项、非影响产品质量重大事项发生变更者,须当即填写《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变更备案申请表》(附件7-4),持有效证明(见表),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准予变更的,将企业相关资料更改后存档;不准予变更的,出具《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通知书》。
 
  8.4变更复查
 
  已备案企业在有效期内生产场所搬迁,主要设施改、扩建,主要设备调整、增减;改变生产加工工艺,改变原、辅材料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以及企业卫生质量体系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时,须于变更后填写《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变更复查申请表》(附件7-5),提交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须填写《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变更复查审批程序表》(附件7-6),并依程序进行相应的考核验证。复查通过者,换发新证,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计;复查未通过者,出具《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通知书》,并予以暂停报检、限期整改处理。
 
  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以上变更事项备案企业未提出申请的,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报检、限期整改等处理。
 
  9 复查换证和重新申请
 
  已备案企业需延续备案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程序申请复查换证。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必须在有效期到期前进行复查换证考核,逾期未进行考核的,自动视为准予延续。
 
  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原证书到期而未取得新证者,其原证书自行失效;需延续备案的,须重新申请办理。
 
  10 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详见《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11 建档
 
  检验检疫机构应将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所涉及的申请、样品检测、考核、整改、流程记录、变更和日常监管等材料及时归档,建立企业档案,完善监管工作。
 
  12 附则
 
  12.1本规范由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国家质检总局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12.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09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滇检鉴[2009]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表
 
  2-1进口食品包装企业声明
 
  2-2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声明
 
  3-1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2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3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
 
  3-4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不予备案决定书
 
  4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考核记录
 
  5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考核核查记录表
 
  6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
 
  7-1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扩项申请表
 
  7-2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扩项审批程序表
 
  7-3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更名申请审批表
 
  7-4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变更备案申请表
 
  7-5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变更复查申请表
 
  7-6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变更复查审批程序表
 
  7-7进出口食品备包装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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