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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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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7 02:59:55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34
核心提示:《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暂行办法》出台于2014年,距今已有7年时间。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我省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场地资源日益紧张。为进一步释放场地资源,培育我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加入了近年来有益的改革实践,同时为防范风险,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

1.为何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答:《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暂行办法》出台于2014年,距今已有7年时间。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我省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场地资源日益紧张。为进一步释放场地资源,培育我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加入了近年来有益的改革实践,同时为防范风险,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

2.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市场主体?

答: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3.《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办法》保留了原来的“住改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加入了近年来各地住所登记的一些有益实践。主要变化体现在集群注册、电商经营者住所登记、住所登记负面清单,明确了“住改商”后不改变房屋原有性质、实行住所登记告知承诺制、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免予办理登记的特殊情形。同时,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对相关表述进行了规范。根据企业要求和基层实践,对提交材料规范也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4. 实行“承诺制”登记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申请人选择承诺制办理,需要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且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与房屋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具备在线核验条件。申请人应当就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属关系的真实性、使用的安全性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承诺书申请登记,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虚假承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采取承诺制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标注,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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