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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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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17 14:56:00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07
核心提示:现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21〕25号
发布日期 2021-12-02 生效日期 2021-1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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