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广泛带动、整体提升”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向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等次。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届不超过5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每届不超过10个,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领域行业协会等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审议评审工作制度、评审细则等;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报请批准拟获奖组织名单;
(四)协调评审过程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包括:
(一)制定市政府质量奖工作制度、评审细则等;
(二)组织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
(三)根据需要聘请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各阶段的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建议获奖组织名单;
(五)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志;
(六)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奖励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行业前列;
(四)实施高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五)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发布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及相关事项要求。
(二)组织申报。申请组织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与有关证明材料等一同报送至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分局。
(三)申报推荐。镇街市场监管分局对申报组织资格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形成推荐意见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四)资格审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申报材料不完备的,通知申报组织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名单。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参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对参评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组织名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八)全面审核。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建议获奖组织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组织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表决。评审委员会对综合评价报告及建议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
(十)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将拟获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和核查,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对查实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组织取消其拟获奖资格。
(十一)报批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由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市政府对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为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对再次获奖组织只授予奖项荣誉,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重复申报,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按新项目奖励金额与原奖励金额的差额进行奖励;对再次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只授予奖项荣誉,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奖励资金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获奖组织的奖励资金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用作个人绩效奖励。
第四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分享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应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市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获奖组织获奖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卓越绩效管理报告。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辖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在获得市政府质量奖3年内,获奖组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通过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选。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时应当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遵循回避原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中山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1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