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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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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11 09:06:58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7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巩固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治理成果,严惩重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全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鲁食安办发〔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4-10-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10/31/art_153_53430.html
各市食安办、公安局,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9号)和《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安办字〔2014〕3号)的部署要求,认真开展10项食品安全治理整顿,依法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全省专项整治、抽检监测和公安机关线索摸排等渠道发现和掌握的情况分析,当前,食品安全领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肉制品、豆制品、调味品、酒类、火锅食品、蜂产品、水产品、桶装饮用水等8类食品制假售假、非法添加、滥用违禁药物、非法生产经营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巩固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治理成果,严惩重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全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省公安厅
 
  2014年10月30日
 
  全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治理成果,严惩重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全省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形势,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根据秋冬季节和元旦、春节食品安全消费特点,重点针对全省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期间,通过监督检查、抽检监测,以及群众举报、案件线索摸排等渠道发现掌握的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打击,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小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通过联合执法、检打联动、以打促建、打建结合,探索建立全环节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长效机制,提高全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行动重点
 
  本次行动,重点打击涉及以下8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打击重点。
 
  (一)肉制品:1、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等制售生鲜(熟)肉制品;2、制售假劣生鲜(熟)肉制品;3、饲喂、注射“瘦肉精”以及非法注水的有毒有害生鲜肉;4、非法屠宰并制售未经检验检疫生鲜猪肉。以畜禽养殖、屠宰、销售环节为重点。
 
  (二)豆制品:1、添加吊白块、硼酸与硼砂、乌洛托品等制售有毒有害腐竹;2、使用工业卤水、工业卤片等制售有毒有害豆腐。以无证或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散装销售食品为重点。
 
  (三)调味品:1、添加苏丹红、罗丹明B (又称玫瑰红B)、王金黄、块黄(俗称碱性橙Ⅱ)制售有毒有害花椒、辣椒粉、辣椒面、辣椒酱等;2、使用动物毛发制售酱油、使用工业醋酸制售食醋、用工业盐假冒食用盐、制售假劣食用油等。以农贸市场和无证生产经营的散装销售食品摊点、窝点为打击重点。
 
  (四)酒类:1、假冒注册商标制售假劣白酒、啤酒、葡萄酒;2、使用工业二氧化碳制售啤酒;3、使用柠檬黄、日落黄、甜蜜素、胭脂红、山梨酸、苯甲酸等勾兑假劣葡萄酒;4、国内灌装冒充原瓶进口的假劣葡萄酒;5、通过网络销售假劣酒水等。以无证生产经营黑窝点、酒水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
 
  (五)火锅食品:1.牛羊肉片(卷)等肉品掺杂使假;2.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肉加工制作食品;3.预包装火锅底料、自制火锅底料、调味料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罂粟壳等禁用物质;4.使用非食用油或劣质食用油。以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
 
  (六)蜂产品:1、掺入蔗糖、大米糖浆、玉米糖浆、甜菜糖浆等制售假劣蜂蜜;2、掺入杨树胶等制售假劣蜂胶及其制品。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贸市场和无证黑作坊、黑窝点等为重点。
 
  (七)水产品:1、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进行渔业苗种及海参、鱼类养殖活动;2、使用上述违禁药物进行储运和销售保鲜水产品。以养殖基地、农贸市场和运输销售环节为重点。
 
  (八)桶装饮用水:1、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桶装饮用水”;2、使用废料制成桶或重复使用PET桶生产“桶装饮用水”;3、非法生产PC桶;4、经营和使用无证“大桶水”。以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桶装饮用水的黑窝点、黑作坊为重点。
 
  三、实施步骤
 
  “百日行动”从2014年11月上旬开始至2015年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线索集中排查和移交阶段(11月上旬-12月上旬)。
 
  ⒈主动摸排线索。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食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通过走访调查、跟踪守候、暗访暗查、有奖举报等方式,及时掌握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
 
  ⒉集中抽样检测。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深入摸排、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外包装粗糙或产品标示不清、直观判断符合假劣和有毒有害特征的食品,通过监督抽检、暗查暗抽等方式,获取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线索,直接进行查处。省食安办、省公安厅将针对问题突出的重点食品领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⒊及时移交犯罪线索。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专项整治、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进行集中梳理,凡是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前期已经移交的,做好案件查处配合工作;新发现的,要随时移交。“百日行动”期间,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涉嫌犯罪线索累计至少5条以上,其中,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移交涉嫌犯罪线索至少3条以上。各级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案件线索侦办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食安办和案件线索移交部门。
 
  ⒋及时移交违法线索。各级公安机关对自行摸排发现的涉案货值、性质不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移交的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将不予立案原因书面告知移交部门,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级监管部门对发现的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违法线索,要移交有处罚权的监管部门;对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和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线索办理情况,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安办和线索移交部门。
 
  (二)集中打击阶段(12月中旬至2015年2月中旬)。
 
  ⒈严惩重处违法犯罪。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依法加强对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重点食品品种和领域的监管,对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级公安机关要围绕打击重点,深入追查当前在侦、在控涉案线索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线索,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进行侦办;对发现的重大、带有“潜规则”性质、新型的食品犯罪线索,要强化大案攻坚意识,集中优势警力,深入分析研判,循线深挖、追根溯源,全环节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要坚持个案突破、整体推进,一地突破、全省联查的办案机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切实提高打击效能。
 
  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对违法犯罪行为多发高发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集散地和集贸市场、农产品种植养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要通过联合执法、检打联动、行刑衔接,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合力。
 
  ⒊着力推进社会共治。各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坚持有报必查、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依法进行查处、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对舆情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对“百日行动”期间,查处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例,要集中曝光,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全社会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推进社会共治。
 
  (三)总结阶段(2015年2月下旬)。“百日行动”结束之后,各市食安办、公安局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梳理典型案例,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对下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探索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对各地针对性强、效果好、打击成效明显的经验做法,省食安办和省公安厅将通过各种形式在全省进行推广,并进行通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百日行动”是深化延伸全省食品安全治理整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开展好“百日行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业务机构分工协作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工作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搞好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百日行动”提供保障。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市食安办、公安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细化行动目标和重点任务。各级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畜牧兽医、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迅速行动起来,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加强突击检查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和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要本着依法、及时、从严、从重的原则,加大对发现的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假冒伪劣食品以及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结合行动开展,通过召开媒体通气会、组织媒体专题报道等方式,大力开展“百日行动”宣传报道工作,各级食品安全部门要积极为新闻媒体提供宣传报道线索,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扩大影响,造出声势,形成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声势和氛围。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处置食品安全舆情信息及突发事件,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消费信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级食安办要切实做好“百日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帮助有关部门解决“百日行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保障“百日行动”顺利开展。省食安办和省公安厅确定联合建立“百日行动”工作月调度制度,并对各地案件线索摸排、移交和侦办查处工作进行督查督办,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年底对各地考核的重要依据。
 
  自2014年12月开始,每月10日前,各市将“百日行动”月调度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报送省食安办和省公安厅,“百日行动”工作总结于2015年3月10前报送。
 
  省食安办联系人:王文芳,电话:0531(88592562),传真0531(88592563),邮箱sdssab@163.com;省公安厅联系人:赵治国,电话:0531(85121663),传真0531(85121654),邮箱:sdsyzzd@163.com。
 
  附件:全省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月调度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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