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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的通知(赣农办字[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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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03 11:16:44  来源:江西畜牧兽医信息网  浏览次数:1772
核心提示: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存在无证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及流通环节出现假疫苗等问题,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发布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农办字[2014]46号
发布日期 2014-04-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jxav.jxagri.gov.cn/showdetail.asp?id=11184
各设区市农业局: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存在无证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及流通环节出现假疫苗等问题,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兽用生物制品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事关动物疫病防控效果,事关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行为。
 
  二、依法监管,保障兽用生物制品安全
 
  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是净化兽用生物制品市场、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定期组织排查,重点对违法经营强制兽用生物制品、假劣兽药生物制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转手销售非强制性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兽用生物制品行为。
 
  三、加强宣传,提高使用者自我保护意识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提高养殖场(户)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疫苗的水平和识别真假疫苗的能力。要提醒养殖场(户)购买疫苗时需从持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需确认动物疫苗的合法性,索取并保存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同时,应拓展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养殖场(户)主动提供违法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线索。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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