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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通告(津市场监管办〔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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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8 17:04:17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3014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津政办发〔2012〕68号),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通告。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办〔2014〕16号
发布日期 2014-08-18 生效日期 2014-08-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jjj.gov.cn/html/tztg/tztg2/19162.html
  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津政办发〔2012〕6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安全。
 
  二、严禁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腐败变质、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三、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四、举报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5%、3%、1%计算,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对于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五、天津市食品安全举报值班电话:12315、12365、12331。
 
  特此通告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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