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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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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6 16:08:53  浏览次数:3332
核心提示: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3-01 生效日期 2012-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3-01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jzfxxgk.gov.cn/tjep/ConInfoParticular.jsp?id=32946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市和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第五条 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立即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一般应实名举报,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领奖金。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经相关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按实名举报奖励程序领取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

  第十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5%、3%、1%计算。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合格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但对于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管理,用于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度终了,由市财政根据当年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核定下年度预算金额。举报专项资金要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对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已正式立案的,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但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相关部门在提供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并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书面说明后,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经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举报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并建立区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明确专门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
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案 件 名 称
 
查 处 结 果
 
举 报 时 间
 
举 报 人 姓 名
 
举报人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联系电话
 
案件货值金额
 
奖 励 金 额
 
监 管 部 门
奖 励 意 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审 定 意 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两份,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监管部门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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