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农药经营备案制度》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9日
贵港市农药经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农药产品的经营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农发〔201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8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药经营登记备案,是指对进入本辖区销售的农药产品进行把关,凡具备“两证一号”(即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农药标准号),质量符合标准、标签符合规定的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须到安监、工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销售。
第三条 农药经营单位将销售的农药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两证一号”、产品数量、是否合格等内容,以表格形式,于货到后3日内到所在地安监、工商、农业等农药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或审验生产厂家的生产资格;(二)查验并备存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三)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四)向供货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五条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农药经营单位所在地安监、工商、农业等部门负责对辖区销售的农药产品实行农药登记备案管理,全面掌握农药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来源等信息,发现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第六条 农药经营单位要上墙公布已经登记备案的农药产品名录,建立健全“蔬菜农药专柜”,已取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单位要建立“高毒农药专柜”,中等毒、低毒农药分类摆放,方便农民群众购买和使用。
第七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购买人姓名、购买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农药产品在销售使用过程中存在缺陷,或因产品质量导致农业责任事故,或发现登记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相关部门要撤销登记备案资格;造成损失的,由农药经营单位承担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各级安监、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药备案产品的监管,定期开展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条 各级安监、工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对违法经营农药以及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贵港市农药经营备案登记表
备案单位: 年 月 日
产 品 名 称 |
生 产 企 业 |
经 营 企 业 |
生 产 日 期 |
登 记 证 号 |
生产许可证号 |
产品标准号 |
是否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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