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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粮食局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的通告(潭粮监联[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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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06 09:57:14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31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及《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现发布关于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的通告。
发布单位
湘潭市粮食局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湘潭市粮食局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潭粮监联[2014]5号
发布日期 2014-07-07 生效日期 2014-07-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及《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二、没有达到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资格条件,受委托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收购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收购协议书》、委托单位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并注明有效期)等,方可受委托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三、跨界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四、各粮食经营企业或个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向售粮者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和价格,实行挂牌收购。
 
  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不得向售粮者收取额外的入库费用。
 
  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建立并如实登记粮食经营台帐,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帐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七、对违反粮食经营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粮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
 
  八、欢迎对粮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12315,58221365;湘潭市区13907327272,湘潭县13875251051,湘乡市13875226510,韶山市18673212088。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湘潭市粮食局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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