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及《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二、没有达到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资格条件,受委托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收购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收购协议书》、委托单位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并注明有效期)等,方可受委托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三、跨界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四、各粮食经营企业或个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向售粮者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和价格,实行挂牌收购。
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不得向售粮者收取额外的入库费用。
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建立并如实登记粮食经营台帐,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帐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七、对违反粮食经营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粮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
八、欢迎对粮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12315,58221365;湘潭市区13907327272,湘潭县13875251051,湘乡市13875226510,韶山市18673212088。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湘潭市粮食局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