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
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体系,科学考核评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重点考核其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情况;对市直有关部门重点考核其履行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情况。
第四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领导下,由市食安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能力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和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七)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评价细则由市食安委办公室制定。考核评价采取平时抽评、半年自评、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公众评议等方式进行。市食安委办公室每年8月底对各责任单位半年度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次年1月底前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七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单位,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破获和查处省市级挂牌督办重大食品案件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的;
(三)国家和省、市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结果由市食安委办公室报市食安委审定,市食安委对在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