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吴政办发〔2014〕75号)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吴政办发〔20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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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25 16:06:16  来源:吴兴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857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吴委〔2014〕5号)文件精神,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湖州市吴兴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湖州市吴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州市吴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州市吴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牌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发布单位
吴兴区人民政府
吴兴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吴政办发〔2014〕75号
发布日期 2014-05-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uxing.gov.cn/art/2014/5/21/art_5763_65543.html

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关于印发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吴兴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工商人〔2010〕107号)、原《关于印发湖州市及所辖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质人发〔2011〕13号)、原《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湖州市吴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吴政办发〔2011〕125号)同时废止。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吴委〔2014〕5号)文件精神,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湖州市吴兴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湖州市吴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州市吴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州市吴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牌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三)整合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市场准入机制。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四)加强对产品质量、效能标识及高能耗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的监督与管理。

  (五)健全基层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构建基层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网格化监管体系。

  (六)推进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

  (七)整合市场监管与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八)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食品药品、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化妆品、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等,下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积极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体制、基层执法力量及社会化监管体系的整合;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市场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三)负责涉及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掌握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完善应对措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订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评价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八)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市场交易和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与监督管理。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管理和指导产品(商品)质量工作,组织质量宏观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加强本辖区纤维和童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推进质量振兴、品牌发展、质量奖励工作;组织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本辖区的标准化工作;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三)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管理认证工作机构,规范市场认证行为,指导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合格评定工作。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协调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十七)依法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八)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完善基层监管体制,构建基层食品药品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领导和管理所属、直属和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九)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按规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十)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会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信息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审核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负责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对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管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考察管理本系统干部;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局党委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所)文明规范化建设;规划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单位教育培训规划、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负责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组织行政许可听证;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督协调科(应急管理科)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分析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五)行政审批与许可科

  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六)食品监管科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参与质量监测等工作;拟订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召回不安全食品工作;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化监管建设;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七)餐饮服务监管科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监测有关工作;配合做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卫生检验检测;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实施监督贯彻执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保健食品质量体系考核有关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

  (九)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和风险监测等有关工作;组织行政相对人专业知识培训,配合做好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和执业药师注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相关工作;参与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医药产业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

  (十)市场规范监管科(商标与广告管理科)

  拟订规范商品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参与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制定,指导商品市场提升发展,规范各类市场网络经营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承担管理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

  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商标战略,推荐审核省、市著名商标;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检查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业发展,指导广告协会工作。

  (十一)市场主体监管科

  负责局系统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助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负责协调、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的分类监管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监管工作;指导个体民营协会工作。

  (十二)产品质量监管科

  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承担本辖区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负责区域性和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三)质量与标准计量科

  贯彻实施质量、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和指导全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协调名牌评价工作;研究分析报告区域产品质量状况,制定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推进质量发展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

  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实施强制检定;管理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组织计量授权;组织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落实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负责科技成果评审奖励等工作。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科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网络经营监管科(信息化管理科)

  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承担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络监测和巡查工作;负责计算机信息数据分析;承担信息咨询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局信息化建设。

  (十六)消费维权科(举报申诉中心)

  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参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对申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四、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编制155名,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5名,食安办专职副主任1名,纪委书记1名,直属分局局长1名,织里分局局长1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务工作机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区农林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农林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

  (2)农林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市场监管局与农林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监管等部门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应当尽快制(修)订。

  (2)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区发改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发改委负责食品、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医药工业信用体系建设。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医药产业提升协调配合机制。

  4.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商务局负责制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区商务局负责制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5.与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市场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6.与区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室外食品摊贩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室外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市场监管局。

  (二)派出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2个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和6个市场监督管理所。

  1.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挂吴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吴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吴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牌子),简称“直属分局”,为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副科级,承担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环渚等六个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市场监管职责,内设办公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科、综合监督管理一科、综合监督管理二科、综合监督管理三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等6个内设科室,承担如下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3)承担局委托或交办的涉及、食品药品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并监督管理。

  (4)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按规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5)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

  (6)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承担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并指导本辖区个体民营协会分会的工作。

  (7)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8)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9)管理和指导产品(商品)质量工作。组织质量宏观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组织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10)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职责。

  (11)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承担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

  (13)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并指导本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会的工作;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14)负责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5)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织里分局(挂吴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织里分局、吴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织里分局、吴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织里分局牌子),简称“织里分局”,为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副科级,承担织里镇辖区范围内的市场监管职职责,内设办公室、许可登记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科、综合监督管理一科、综合监督管理二科、综合监督管理三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等7个内设科室,承担如下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3)承担局委托或交办的涉及、食品药品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并监督管理。

  (4)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按规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5)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6)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承担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承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并指导本辖区个体民营协会分会的工作。

  (7)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8)承担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9)管理和指导产品(商品)质量工作。组织质量宏观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组织质量预警、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纤维和童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10)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职责。

  (11)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承担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

  (13)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并指导本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会的工作;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14)负责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5)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设立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所、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八里店所、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埭溪所、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妙西所、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林所、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道场所,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市场监管职责,市场监管所主要职责是:

  (1)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活动。

  (2)依据授权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审批服务职能。

  (3)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经济户口档案,促进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4)负责本辖区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巡查工作,依法指导、服务和规范管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

  (5)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6)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7)负责本辖区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相关管理职责。

  (8)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动态监管,全面履行日常检查、巡查、隐患督促整改;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活动。

  (9)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局的授权开展辖区内商标、广告、合同、经纪人及经纪机构等监管工作。

  (10)受理、调解辖区内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按权限调查、处理辖区内申诉、举报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1)负责辖区内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工作,按职责分工查处相关经济违法违规案件。收集并报告辖区各类经济主体的违法信息。

  (12)指导本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会的工作。

  (13)承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关于事业单位设置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浙江 
 标签: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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