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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甘农牧发〔2014〕9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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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4 11:37:25  来源:甘肃省农牧厅  浏览次数:128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兽用抗菌药管理,规范兽用抗菌药的合理使用,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农质发〔201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农牧厅
发布文号 甘农牧发〔2014〕95号
发布日期 2014-04-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sny.gov.cn/tzgg/xztz/2014/04/15/1397546372127.html
  附件5
 
  甘肃省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兽用抗菌药管理,规范兽用抗菌药的合理使用,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农质发〔201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兽药管理条例》,以保障动物用药安全为中心,规范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使用为重点,以强化兽药监督管理为载体,进一步规范养殖行为,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不断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提高,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稳步提升,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有效落实,动物及其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有力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整治重点
 
  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
 
  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兽药生产环节监管。监督检查兽用抗菌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情况,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违法行为。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涉及外省企业的,要将案件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兽医主管部门。
 
  (二)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严肃查处无兽药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净化兽药市场,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市场整顿,配合已开展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养殖环节用药监管。重点加强对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 休药期、无兽药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抗菌药物残留监测。配合已开展的201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兽药残留监控活动,将抗菌药物残留监测纳入全年例行监测计划,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加强对畜产品中抗菌药物残留的监测。
 
  (五)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安全用药舆论环境。加大兽药安全使用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兽药经营者、使用者合理用药意识。向公众广泛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全社会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以滥用抗生素造成抗药性的严峻形势、不合理用药造成药物残留进而发展为畜产品安全事件等案例,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的意义。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创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环境。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
 
  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细化方案,落实责任,确定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4月-11月)
 
  1、自查自纠。根据本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兽药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严重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2、检查指导。对辖区内兽用抗菌药物经营、使用单位开展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总结上报。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及时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检查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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