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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甘肃省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甘农牧发〔2014〕9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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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4 11:38:59  来源:甘肃省农牧厅  浏览次数:1870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业部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特制定2014年甘肃省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农牧厅
发布文号 甘农牧发〔2014〕95号
发布日期 2014-04-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sny.gov.cn/tzgg/xztz/2014/04/15/1397546372127.html
  附件6
 
  2014年甘肃省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业部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特制定2014年甘肃省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建立健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产地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有效遏制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物质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环节的使用。
 
  (二)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对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三)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努力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点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三品一标”水产品生产企业、渔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及2011年以来省部级监测中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严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的使用。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对全省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完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在繁育季节针对重点苗种生产单位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针对重点品种和重点药物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异地交叉检查和专项督导检查相结合方式,督促苗种生产单位建立生产、用药、销售档案,建立苗种附证(生产许可证)销售制度。
 
  (二)全面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监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推广机构要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督促辖区内水产养殖单位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添加剂等渔用投入品;对限用药物严格实施休药期制度;大力提倡使用绿色渔药、生态制剂。并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强化养殖场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
 
  (三)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全省安排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90批次以上,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抽样检测单位为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和农业部指定在我省的监督抽检单位,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监督抽查的程序按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执行,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根据法律法规赋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要切实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苗种生产环节重点检查苗种生产许可证持有情况;苗种生产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行为;检查水产苗种场的生产日志、药品出入库和使用记录、苗种销售记录以及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情况。养殖环节重点检查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行为;检查水产养殖企业生产、用药、饲料进出仓库、销售等记录以及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情况;检查药品库和饲料库是否存放违禁药品和饲料。要做到重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杜绝无证生产和违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督促生产单位整改到位,在抽检中查出药残超标的生产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公开通报或立案查处并限期整改,严防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
 
  (五)积极开展2014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动员组织辖区内具备条件的水产养殖重点县区申报参与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单位参与2014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帮助创建单位制定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使创建单位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加强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全年力争新认定无公害产品认证10个以上。加大对已获证企业的监管力度,全年计划对10家以上无公害水产品企业的产品、水质等实施监督抽查。
 
  (六)继续开展渔用物资打假治理行动。切实渔用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查处渔用饲料中违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及无证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行为。严厉查处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带病销售和无证(生产许可证)销售水产苗种的行为。加强养殖场、苗种场用药使用防腐剂、保鲜剂和消毒剂的常规监管,对无证生产、销售劣质网具、增氧机、投饵机等违法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保护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技术培训。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渔业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针对渔业行业的特殊性,将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与渔业有关的规定转化成明白纸、宣传标语、挂图等,广泛发放和张贴到渔塘、育苗室、渔药店、码头,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向广大水产养殖户、苗种场技术员和经营者等水产行业相关人员广泛宣传,使相关从业人员全面了解从严惩处的主要内容,充分发挥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震慑威力和预防作用。
 
  四、重点活动安排
 
  (一)1-3月份,制定《2014年甘肃省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排2014年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
 
  (二)3-5月份,组织各市、县开展渔用物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
 
  (三)5-6月份,配合农业部开展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按照农业部第一次抽检结果,公布不合格生产单位名单,督促市县对阳性样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组织开展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四)7-8月份,开展全省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监督抽查,抽检30个样品,公开发布监督抽查结果,查处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
 
  (五)9-10月份,配合农业部开展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按照农业部第二次抽检结果,公布不合格生产单位名单,督促市县对阳性样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
 
  (六)11月份,召开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分析会,通报农业部两次抽检结果和全省例行抽检结果,检查阳性生产企业查处情况。
 
  (七)12月份,对2014年甘肃省水产品质量振兴工作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根据本地渔业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专项整治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我厅适时将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狠抓隐患排查。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对于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加强系统内外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强化信息报送,注重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省农牧厅渔业处、质监处报送。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充分发挥市县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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