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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的通知(郑质监食发〔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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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9 15:32:09  来源: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3901
核心提示: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了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为保障生产食品质量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现将《公告》转发你们,并提出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郑质监食发〔2014〕28号
发布日期 2014-05-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z.haqi.gov.cn/sitegroup/zzj/html/fdae9f5d24b7c1ed0124c21bfee400f7/20140604093383092.html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了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为保障生产食品质量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现将《公告》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立即通知企业自查。《公告》将于7月1日实施,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书面通知辖区内的小麦粉及其制品、膨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相关食品生产企业(通知格式见附件2)。要求立即开展自查,检查是否正在使用《公告》中即将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对即将调整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企业是否仍在即将禁止使用的食品中有添加;自查情况于6月2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报告。

  二、要求企业认真落实《公告》要求。对企业生产中使用《公告》所列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即将实施的《公告》要求的,要通知企业及时修改生产配方、生产工艺,确保7月1日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公告》要求。

  三、加强检查。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引导企业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督促生产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配方,使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公告》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1.涉及食品行业参考名单

  2.企业自查通知书

  3.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5月26日

  附件1

  涉及食品行业参考名单:膨化食品、虾味片、面糊、裹粉、煎炸粉、植脂末、油炸面制品、焙烤食品、淀粉及淀粉类制品、香辛料、复合调味料、固体饮料、乳粉、干酪、酵母及酵母制品、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糖果、方便米面制品、豆制品、水产及其制品等。
 

附件2
《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及企业自查通知书
(编号)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见附件),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了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为保障食品安全,请你单位立即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确保符合《公告》及食品安全标注要求。
联系电话:        
自查报告提交日期:    年 月 日之前
                                       (盖章)
                                  
                                                                       
送达回执
本企业已收到《<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及企业自查通知书》。
签字:              
                                    
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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