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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牧局关于印发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辽牧发〔20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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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9 11:35:32  来源: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759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4〕9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辽牧发〔2014〕64号
发布日期 2014-03-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ah.gov.cn/zwgk/tztg/201403/t20140320_1292158.html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畜牧兽医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4〕9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4年3月18日
 
  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保障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4〕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施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率达到100%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 100% ,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年不发生因假劣兽药饲料引发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源头治理,公开许可信息
 
  1.严把准入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把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许可关,严禁降低标准审批。严格许可后续监管,对生产经营条件达不到许可标准的,要依法撤销。认真梳理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次数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进行重点监管,严重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取缔。
 
  2.清查主体资格。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全面清查,进一步建立健全主体档案,全面掌握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严查无证生产兽药饲料、无证经营兽药和超范围经营兽药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饲料市场稳定有序。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没有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饲料企业不从事饲料生产活动。对长期不从事经营活动兽药经营单位的要及时收回《兽药经营许可证》。
 
  3.共享“信息库”。今年,省局将建成并运行兽药饲料行政审批和网络监管平台,各地要有效利这个平台开展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动态监管、快速反应,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信息。及时更新并依法公开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实现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信息可查询、产品质量可评价、重点监控企业可跟踪,不断提升我省兽药饲料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二)开展市场监管,强化监督抽查
 
  1.注重日常监管。各地要根据各地实际,突出薄弱环节,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加大日常巡查,并做好检督检查记录,及时掌握并化解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重点整顿规范兽药饲料批发市场和畜牧业养殖大县,加大禁用兽药的清缴力度。对以物流方式、互联网、农资交易会和展销会等形式经营假劣兽药饲料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办。
 
  2.强化监督抽查。各地要科学制定并有效实施兽药饲料监督抽检计划,强化基层监管部门作用,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重点检测兽药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违禁成分,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和第2066号有关要求,饲料产品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标准,要突出监督抽查重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落实“检打联动”。要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强化检打联动,建立健全监督抽查检验检测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检测机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监督抽检结果;执法机构对抽检不合格的兽药饲料产品,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坚决一查到底。
 
  (三)开展案件查处,曝光案例信息
 
  1.拓展案源渠道。要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中发现案件线索,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新形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完善兽药饲料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兽药饲料打假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
 
  2.严查大案要案。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监管的要求,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非法添加等行为,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黑窝点”和集散地。对符合农业部第2071号公告中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一律按《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顶格处罚。监督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深挖案件源头,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限期查办,彻底查办。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公开违法信息。各地要健全完善兽药饲料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办文件精神,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劣农资案件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主动及时公开,并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可制作警示教育片,在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播放,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提高监督执法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
 
  (四)开展诚信建设,推动行业自律
 
  1.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完整信用评价规则,实行分类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辽宁省兽药饲料重点监控管理制度》,对信用缺失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重点检查、媒体曝光、社会公示等措施,增加其失信成本。建立生产经营主体守信激励机制,对诚信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其影响力和示范作用,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2.强化企业责任意识。要强化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兽药GMP、兽药GSP和饲料质量管理规范,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健全组织体系和治理结构,开展行业自律。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兽药饲料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农业部已将兽药饲料打假工作纳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省局也将此项工作做为畜牧业推进计划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基层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问题整改。
 
  2.落实监管职责。各地要树立依法履职,严格监管的理念,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细化责任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奖励;对渎职侵权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有案不报、以罚代刑”。
 
  3.提升执法能力。要充分发挥监督执法机构在兽药饲料打假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强化能力建设,提升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要继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四、重点工作安排
 
  (一)3-4月,组织开展全省“3.15”兽药饲料打假月活动,开展兽药饲料质量安全宣传和法规培训。
 
  (二)5-7月,各市开展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三)8月,开展兽药饲料监管网络平台应用培训,公布有关案件查处情况信息。
 
  (四)9-12月,组织开展省级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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