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公告的通知(穗食药监食产〔2014〕408号)

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公告的通知(穗食药监食产〔2014〕40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3 04:39:33  来源: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79
核心提示: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公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穗食药监食产〔2014〕408号
发布日期 2014-06-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f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fda/gsgg/201407/97867.html

各有关生产企业: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2014年第8号公告,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公告要求,禁止生产经营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

  二、已取得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食品添加剂(复合疏松剂)、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标注铝含量和使用范围,便于食品生产企业按标准要求使用该类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公告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不得在膨化食品生产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四、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并加强出厂检验,确保产品的食品质量安全。

  五、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将在日常监管中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一旦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将按程序严格处理。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7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含铝食品添加剂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9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