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生产企业: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2014年第8号公告,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公告要求,禁止生产经营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
二、已取得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食品添加剂(复合疏松剂)、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标注铝含量和使用范围,便于食品生产企业按标准要求使用该类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公告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不得在膨化食品生产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四、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并加强出厂检验,确保产品的食品质量安全。
五、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将在日常监管中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一旦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将按程序严格处理。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