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制订背景是什么?
2013年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新组建了国家食药监总局,整合分散的监管职责;新组建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继续负责并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职责。201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号)规定了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会同上海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与上海市食药监局商议:自2014年7月1日起,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正式承接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试行)》”),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二、《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以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向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地方标准的;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地方标准的;
在没有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前,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视为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
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内容和指标,不属于《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范围。
三、本市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哪些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哪些向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
(一)按食品分: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新食品原料、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生食水产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以下简称“特殊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辖区一般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二)按经营方式分:
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公司统一的企业标准,由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总部,或者授权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三)按实际生产地分:
同一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不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实际生产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但属于特殊食品应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四、本市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应提交哪些资料?
本市申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四)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食品的,同时提供委托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合同)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新食品原料的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公告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资料应当一式三份。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食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印章,企业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新建企业可免于提交第(五)项中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但应当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五、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有效期是三年。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延续企业标准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依法申请延续。